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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0-07-30/tianjin/2020/0730/1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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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境外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 2020-08-28/tianjin/2020/0828/1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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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义务性报告? 答: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常见的义务性报告有: (1)预收货款报告。企业预收一笔货款后,预计30天(含)内不能报关出口的,应在预收货款后的30天内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2)预付货款报告。企业预付一笔货款后,预计30天(含)内不能报关进口的,应在预收货款后的30天内完成预付货款报告。 (3)延期收款报告。货物报关出口后,预计90天(含)内不能收回货款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的30天内完成延期收款报告。 (4)延期付款报告。货物报关进口后,预计90天(含)内不能支付货款的,应在货物报关进口后的30天内完成延期付款报告。 2020-08-18/tianjin/2020/0818/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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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端)完成企业报告? 答:以预收货款报告为例,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业务,企业应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检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2020-09-03/tianjin/2020/0903/1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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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是否需要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2020-09-02/tianjin/2020/0902/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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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查询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2020-09-30/tianjin/2020/0930/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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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应注意什么? 答:银行办理B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贸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2020-09-29/tianjin/2020/0929/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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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有何后果?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1-03/tianjin/2020/1103/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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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可以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条规定,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 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 500 美元 (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020-10-29/tianjin/2020/1029/1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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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有何后果?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二条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1-05/tianjin/2020/1105/1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