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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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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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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申请名录登记时,如何填写《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有关企业类别的栏目? 答:一是对于“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和“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企业按申请名录登记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为准;“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向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和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是名录登记的必要条件。二是对于贸易新业态类别,企业可根据实际主营业务情况填写,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的企业。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1-03-09/ningxia/2021/0309/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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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2021-03-10/ningxia/2021/0310/1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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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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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业信息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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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4-09/xiamen/2021/0226/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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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范围如何认定? 答:民政部不定期在其官网更新免于社团登记团体名单。目前,主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和《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等相关文件认定。 2021-06-11/ningxia/2021/0611/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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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仅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有入账审核要求,银行如何进行支出审核? 答: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银行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 2021-06-18/ningxia/2021/0618/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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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把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留存大量外币现钞”中“大量”的标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当规模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外,其他外币现钞应存入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外汇账户。因此,“大量”可依据库存找零备用金的规模来进行合理界定。 2021-06-18/ningxia/2021/0618/1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