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21-00052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3-10
  • 名       称: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十九)
  • 文       号: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十九)

    问: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9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