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是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40年来,外汇管理工作始终置身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高效集约配置外汇资源的同时,有效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一带一路”建设,在外汇管理持续开放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背景下,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坚持把外汇管理工作放到党和人民事业大局中谋划,积极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40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趋势,坚持把外汇管理工作放到党和人民事业大局中谋划,不断创新,自我革命,注重与整体经济金融改革配套衔接,在推动人民币可兑换、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和重点领域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不断提升,外汇管理助推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以后,外汇管理部门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改革进程,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为促进跨境贸易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汇兑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服务贸易强国建设,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更大的外汇管理改革自主权。 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一项基本义务。改革开放早期,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款,对经常性支付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1994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对中资企业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非贸易经营性用汇限制。1996年12月,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所有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限制。2009年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后,2012~2013年对货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货物贸易逐笔核销制度,取消服务贸易事前审批,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 资本项目可兑换达到新高度。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考量促开放和防风险双重目标,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后间接、先机构后个人”思路,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持续提升。目前,直接投资项目已实现基本可兑换,外债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沪港通、深港通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开通以来,双向累计交易额超14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累计净流入2254亿元人民币;债券通2017年开通以来,累计交易额近1万亿元人民币,累计净流入1715亿元人民币。 服务金融改革和国家对外战略,充分发挥外汇资源在维护金融机构健康性和服务“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中的积极作用 外汇储备在大规模经营和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和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挑战,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基本形成适应大规模外汇储备和我国国情的经营管理模式。新世纪以来,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 支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在大型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中,创造性运用外汇储备充实金融机构资本金。2003年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注资225亿美元,2005年、2008年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注资,2007年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2015年,外汇储备分别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补充资本金480亿美元、450亿美元,储备注资解决了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均位居全球前列,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进展顺利,职能定位得到进一步明确。 服务走出去重大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外汇储备不断拓展多元化运用,坚持商业化原则,为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成立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先后牵头设立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基金和中非产能基金;注资中投国际、国新国际、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多边开发机构开展联合融资业务。当前,已形成了股债并举、以股为主的投资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国家战略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截至2018年9月末,丝路基金等7家股权机构已累计决策222个项目,覆盖66个国家和地区;与多边开发机构的联合融资业务通过股权和债权累计投资151个项目,覆盖71个国家和地区。 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在对外开放进程中有效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多次成功应对高强度外部风险冲击 作为开放的大国经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40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成功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风险冲击,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安全环境。 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冲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口大幅下滑,国际收支顺差大幅缩小,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面临较大压力。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真实性审核管理,与海关联合开展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有力遏制了企业利用假进口报关单骗汇逃汇行为。同时,严格资本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外汇大检查,坚决打击外汇黑市。这些措施及时规范了外汇收支秩序,显著增强了市场信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至2005年间,中国政府坚守人民币不贬值的郑重承诺,避免了亚洲地区出现竞争性贬值,有力地维护了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赢得国际社会一致好评。 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外汇形势产生巨大的冲击,危机前后跨境资金流动短期内经历剧烈调整。外汇管理部门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迅速启动危机应对。针对危机初期的跨境资金流出压力,出台了提高企业预收和延付货款基础比例、适度调增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等一系列支持企业的外汇政策;针对此后发达国家实行量化宽松带来的跨境资金大量净流入,启动应对异常资金流入预案,加强了银行结售汇头寸、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外汇业务管理措施。在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同时,注意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各类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做好流动性安排。这些措施保证了外汇储备总体安全,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逆势上升。 成功应对外汇市场多次高强度风险冲击。2015年底至2017年初,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几度出现了较严重的“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出—外汇储备持续下降—人民币贬值压力增大”负向螺旋,外汇市场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外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一系列稳定外汇市场的综合性措施: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逆周期调节跨境资本流动;强化微观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外汇资金流入。在境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这些措施使我们成功稳定了外汇市场,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高强度外汇市场危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以来,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外汇市场出现边际变化。外汇管理部门深入总结近年来成功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风险冲击的实战经验,多措并举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又一次维护了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 40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深化外汇市场建设,完善汇率市场化微观基础,不断增强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外汇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对促进我国经济对内对外均衡发展和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 汇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价格机制和杠杆,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理顺宏观价格信号,提高外汇资源配置效率。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封闭经济转向开放经济,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从固定汇率到有管理浮动汇率的重大演变。 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迈出重大步伐。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外汇资源进行计划配给,汇率由官方决定。1979年,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我国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出口企业购买外汇的额度,允许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转让多余的外汇,由此逐步形成了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这种双重汇率制度安排使市场机制开始在外汇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汇资源短缺的状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1994年初我国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成立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外汇交易通过银行结售汇体系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在市场化改革方向上迈出了重大步伐。 从盯住美元走向有管理浮动,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1994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受制于亚洲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真正浮动起来,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盯住美元的状态。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改善,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时机日趋成熟。2005年汇率市场化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此后,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一直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2015年,改进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强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要参考上日收盘汇率,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2016年明确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统筹兼顾了市场供求、保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和稳定市场预期三者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汇率机制的规则性、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2017年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了“逆周期因子”,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于2018年1月和8月分别取消和重启了“逆周期因子”。宏观审慎因素的引入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对冲外汇市场超调和顺周期波动,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维护外汇市场稳定。 不断扩大人民币浮动区间,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从1994年开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为0.3%。经过2007年、2012年和2014年的逐步调整,目前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的日浮动幅度已扩大至中间价的2%,人民币对其他不同货币汇率的波幅已扩大到3%~10%。取消了银行对客户挂牌汇率限制,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其他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随着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逐步扩大,汇率弹性不断增加,汇率在外汇市场供求中的“自动稳定器”功能更好地发挥,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运行的外汇市场能够有效传递汇率信号,促进外汇资源优化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丰富的避险工具,有利于形成合理、均衡的汇率水平。从1994年我国建立统一外汇市场以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境内到全球,逐渐形成了开放包容性、功能完善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从1994年外汇市场成立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形成境内外各类机构并存、以境内银行为主的格局,参与机构总计673家,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84家、非金融企业2家、境外金融机构93家。对外开放方面,境外央行类机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三类境外机构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对内开放方面,简化市场准入,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进入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外汇管理部门大力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不断丰富外汇市场交易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的外汇需求。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货币从最初的美元、港元、日元3种货币,逐步扩展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泰铢等27种全球主要货币,能够满足绝大部分的外币交易需求。银行对客户市场的挂牌货币也从最初的美元、港元、日元3种货币,逐步增加到超过30种。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从早期仅有即期产品,逐步扩展至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基本满足了市场主体管控汇率风险的交易需求。 外汇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健全高效的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体系,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上的多样化需求,为培育外汇市场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夯实了基础。银行间外汇市场从早期的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和集中清算模式,逐步发展为具有电子双边询价、双边授信下集中撮合、做市商制度和声讯经纪等多样化交易方式,集中清算、集中净额清算、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等多样化清算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体系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坚定不移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不断提高开放经济宏观管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做好各项工作。 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不断提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水平 激发贸易新活力。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新动能。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更大改革自主权,积极支持在相关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优化外商来华直接投资金融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高质量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放宽外汇领域的市场准入,让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中公平竞争。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经贸畅通和资金融通。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支持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发展互利共赢的经贸伙伴关系,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为世界共同发展增添新动力。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方式,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方针,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坚定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改革目标,不断强化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汇率价格信号,为市场主体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更好的条件。 稳妥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作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内容,资本项目开放要坚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的宗旨。应当与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金融稳定性等相适应,把握好改革方向、节奏和重点,渐进有序推进。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重点是推动少数不可兑换项目的开放,坚持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联动,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程度,提高交易环节对外开放程度。 推动金融市场更高层次开放。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互为一体,下一步将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思路逐步扩大开放。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债券市场便利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熊猫债),衍生品市场支持扩大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互联互通的覆盖范围,完善债券通,推动沪伦通落地,继续扩大基金互认产品范围。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研究允许中资机构参与离岸人民币市场、证券期货机构开展跨境业务、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试点等开放措施。规范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外汇管理,研究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推动实施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建立健全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围绕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两条主线,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广度和活跃度。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汇率弹性,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明确外汇交易实需原则内涵,审慎放开非实需交易。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有序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支持境外机构在境内资本市场投融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丰富外汇交易工具,完善外汇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与产品体系。优化基础设施,建立包容、竞争和有效监管的交易清算平台。加强市场主体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的理念,减少押注单边升贬值的行为。 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增强开放经济金融管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随着我国高水平开放对资本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断提高,我国传统以合规监管为主的外汇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开放形势发展需要,急需在总结2015年以来防控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冲击经验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管理的视角和机制,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这是落实“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在开放的环境中赢得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宏观审慎从维护金融外汇形势稳定大局出发,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防止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跨境套利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保持监管政策和执行标准的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两位”,在于二者理念视角截然不同,从目标看彼此分工明确;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一体”,在于二者互相依存、互为补充,彼此一致的实施主体足以确保目标手段协调一致。宏观审慎管理的引入,为人民币可兑换改革不“翻烧饼”以及微观监管保持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创造了条件。 加快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丰富针对企业、个人和银行等各类交易主体的全覆盖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箱,密切本外币政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风险准备金、类托宾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政策工具。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银行在内的系统重要性跨境投融资机构外汇监管制度,从维护全局稳定角度加强对企业跨境投融资行为监测监管力度,研究银行外汇业务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框架(MC & MPA),通过对宏观风险和业务合规性评估,强化跨境资本流动失衡情况下的调节作用。 充实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机制。一是加强行为监管。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构建基于国际惯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新机制,打击操纵市场、误导和欺诈投资者行为,创造公平、公正、透明、有效的外汇市场环境。完善外汇批发市场监管指引,建立外汇批发市场监管体系。二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外汇市场行政执法改革,坚持违法必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借助贸易投资渠道的洗钱行为、构造交易套利行为等。重点检查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查实质性违规、违法构造交易套利行为。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与反洗钱、公安等部门监管合作。(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第2期)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9年1月21日信息 http://100.1.63.45/safe/2019/0121/11225.html) 2019-01-22/xinjiang/2019/0122/76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活动。 此次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重点是打击各种逃骗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重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及主要外汇非法交易聚集地的查处频率。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币兑换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要开展信用证收付汇业务检查,打击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活动,对有关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金额巨大的骗汇企业要报请外经贸部门暂停、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外汇资金大量流失甚至与开证企业串通协作骗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要暂停、撤销其结售汇业务。 此外,还要开展对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的检查。主要检查资本项下外汇帐户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资本项下实物形态外债、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借债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况,打击违规资本流动行为。 2001-06-20/safe/2001/0620/392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01年 10月 1日 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京各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及其它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单位。 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具体包括: (一)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核销,特殊核销业务的审核,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 (二)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三) 已经领用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凭证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领取的印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届时还未使用的,领单单位应当持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注销和换领手续。需要领用核销单的在京有关单位,自2001年10月1日起,统一领用印有北京外汇管理部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各外汇指定银行承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可以继续使用完毕,之后应统一使用由北京外汇管理部监制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在注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上述业务的办理地点仍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三、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贸易项下佣金、运保费以及非贸易用汇等的真实性审核;账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划转、限额核定、年检等。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用于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 (一)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二)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三)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 (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五)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的登记、开户、划转、收入调回、结售付汇核准和统计监测。 五、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行政处罚,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等外汇检查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 六、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京银行总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查复性申报和逾期未申报,在京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担保、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数据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报送的格式和频率要求不变。 七、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 (一)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二)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八、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条所涉及业务的办理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政编码:100044。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咨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司: 68402281 68402282 资本项目管理司: 68402245 管理检查司: 68402264 国际收支司: 68402319 68402157 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咨询电话为: 经常项目管理处: 68421081 资本项目管理处: 68478356 国际收支处: 68483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2001-09-21/safe/2001/0921/3929.html
-
为了规范外汇执法主体资格,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向社会正式公布外汇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的名单。 近年来,由于外汇局系统机构调整,一些分支局的名称作了更改,部分分支局进行了合并或撤销,还有的县(市)支局在内部机构调整和充实后,具备了申请外汇检查权的基本条件。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全国各分支局外汇检查处罚权情况进行了清理,对各省级分局及其所属各中心支局和县(市)支局的名称重新进行了确认,同时对具备申请外汇检查处罚权条件的县(市)支局授予外汇检查处罚权。 目前,全国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外汇分支局共417个,其中,省级分局36个,地市中心支局294个,县(市)支局87个。凡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可以依法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2)第1号 为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朝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盘锦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葫芦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启东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皋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安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靖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姜堰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化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州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句容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中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坛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溧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仪征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高邮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应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都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台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射阳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丰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港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仓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合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溧水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营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仙桃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潜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襄樊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老河口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随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会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茂名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博罗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春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揭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宁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定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兴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潮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增城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乐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充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泸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遂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雅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攀枝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元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达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孜藏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眉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川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榆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涪陵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衡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朔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忻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治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吕梁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赤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满洲里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拉善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珲春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鸡西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双鸭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七台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伊春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富锦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虎林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密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瑞安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乐清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善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湖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宁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昌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嵊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诸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萧山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余杭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富阳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桐庐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淳安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安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岩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马鞍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春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鹰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衡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琼山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昌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琼海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儋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盘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思茅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陇南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西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银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凉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庆阳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夏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南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敦煌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格尔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克拉玛依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州区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慈溪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余姚市支局 2002-11-07/safe/2002/1107/3980.html
-
(2002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 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 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2-12-12/safe/2002/1212/3987.html
-
( 2002年 12月 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 1998年 12月 18日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2月 31日 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 12月 31日 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2-12-12/safe/2002/1212/5504.html
-
辖区内相关银行、相关财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加强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意见》(京汇〔2012〕9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京汇〔2013〕1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和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京汇〔2014〕7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政策法规业务培训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汇〔2014〕115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2月2日 2019-02-20/beijing/2019/0220/1062.html
-
为落实总分行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要求,进一步推进外汇便利化新政策在辖区贯彻落实,7月7日下午,溧水支局开展“外汇服务银企行”活动,本次活动联合区商务局、区金融监管局共同举办,以“汇聚金融能量 护航‘六稳’‘六保’ 商务企业专场银企对接”为主题,区商务局、区金融监管局、中信保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外汇局溧水支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辖区11家银行、25家企业代表共50余人参加。 会上,支局对今年以来出台的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等一系列政策和便利化措施进行了宣传和解读,宣讲注重政策改革变迁的连续性,对比改革前后的区别,使企业真正了解到便利化措施传递出的改革理念,以及外汇局在完善外汇服务方式、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方面的具体举措。活动现场,企业代表就便利化政策和具体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与外管、商务、银行积极沟通交流,“银企行”活动效果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此次“银企行”活动旨在推动总分局各项决策部署的深入落实,进一步了解外贸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了解市场主体对便利化的政策诉求,为做好政策反馈,优化外汇管理提供思路。 2020-07-09/jiangsu/2020/0709/636.html
-
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开展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系列活动。活动围绕个人结售汇、外币兑换、银行卡境外交易等政策内容,通过派发宣传折页、设立咨询台等方式,扩大社会公众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晓面。 2020-11-04/ningbo/2020/1104/1477.html
-
近日,外汇局中山市中心支局联合银行机构走进厂企、医院、社区,重点面向务工人员和老年人群体开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外汇防诈防骗宣传。 ——抓住春节后返厂节点,针对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深入多家重点外贸企业开展“打击非法外汇交易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向务工人员详细讲解“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危害性,增强务工人员合规换汇用汇意识,提高其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提供暖心服务,开展适老化防外汇诈骗宣传。结合老年人群体行为特点,通过浅显直白、贴近生活的陈述向老年人讲解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涉汇诈骗手法,提醒老年人不要出借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个人外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等,远离非法外汇交易和涉汇诈骗的“黑手”。 ——拓展资料布放场所,扩大宣传覆盖面。印制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涉汇防诈防骗宣传册及易拉宝,布放渠道除常规银行网点外,还拓展至医院、社区、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在落实防疫要求的同时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宣传影响力。 2021-03-08/guangdong/2021/0308/1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