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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建设,落实《国务院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等文件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北京外汇管理部制定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综合业务处反馈。 附件: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 年2 月18 日 2020-02-18/beijing/2020/0218/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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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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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北京外汇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变动包括: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成员企业以净资产为标的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 二、放宽对集中借入外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企业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四、简化账户管理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相关收付款申报要求。简化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收支申报程序;明确了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报编码要求。 相关银行和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二是加强对业务的跟踪,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三是拟申请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的企业还应及时与北京外汇管理部、合作银行沟通,确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开展业务。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559923;68559884;68559774。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9月16日 2015-09-22/beijing/2015/0922/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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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意愿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并符合要求的企业,自《细则》发布之日后,可按照《细则》要求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备案申请,取得备案回执后开办此项业务。 二、前期参加第一、二、三批北京地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企业,可延用试点管理政策,并可享受本《细则》“简化审核材料”等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优惠政策。对于“参加服务贸易净额结算”、“调增对外放款额度至所有者权益50%”等业务事项变更的,企业应履行适用政策的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三、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四、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应应按照《细则》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报送方式为纸质和电子同时报送。 联系人:姬广林 联系电话:68559923 数据接收邮箱:whsd@bj.pb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4年7月3日 2014-08-08/beijing/2014/0808/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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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1-07/beijing/2019/0107/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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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1-09/beijing/2019/0109/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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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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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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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三)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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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四) 2021-07-09/beijing/2021/0709/1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