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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意愿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并符合要求的企业,自《细则》发布之日后,可按照《细则》要求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备案申请,取得备案回执后开办此项业务。 二、前期参加第一、二、三批北京地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企业,可延用试点管理政策,并可享受本《细则》“简化审核材料”等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优惠政策。对于“参加服务贸易净额结算”、“调增对外放款额度至所有者权益50%”等业务事项变更的,企业应履行适用政策的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三、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四、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应应按照《细则》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报送方式为纸质和电子同时报送。 联系人:姬广林 联系电话:68559923 数据接收邮箱:whsd@bj.pb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4年7月3日 2014-08-08/beijing/2014/0808/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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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我管理部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附件: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1 年5 月14 日 注:《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2021-05-19/beijing/2021/0519/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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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建设,落实《国务院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等文件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北京外汇管理部制定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综合业务处反馈。 附件: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 年2 月18 日 注:《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2020-02-18/beijing/2020/0218/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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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1-07/beijing/2019/0107/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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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1-09/beijing/2019/0109/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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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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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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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三)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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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四) 2021-07-09/beijing/2021/0709/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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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以来,北京外汇管理部紧密结合首都外汇管理履职实际,努力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强化思想武装,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领导干部发挥领学促学作用,举办党史专题读书班;组织支部围绕“百年瞬间”“百年人物”“百年故事”主题,开展“我是党史主讲人”精品微党课评选活动;广泛开展“饮水思源头殷殷爱党情”主题征文和“百年党史•百天学”“党史知识•千题测”等活动,形成浓厚学习氛围。同时,拓宽学习渠道,邀请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教授作党史学习专题报告,筹办“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北京金融史”展览,引导党员干部从党史和金融史学习中汲取宝贵智慧经验,坚定理想信念。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在服务惠民上出真招,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全力支持北京“两区”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外汇管理改革的获得感、幸福感。 2021-06-25/beijing/2021/0625/1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