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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政策法规,营造合法用汇,便利为民的良好氛围,近日,值此第60个“学雷锋纪念日”来临之际,外汇局象山县支局走进广场开展“春‘锋’十里,汇聚你我”主题外汇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精心布置的横幅、易拉宝、整齐摆放的宣传资料吸引了不少广场上的市民。象山县支局工作人员现场就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个人购付汇、银行卡境外交易等外汇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对外汇领域“网络炒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做案例分享和风险提示,强调个人用汇应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呼吁共同守护辖区外汇市场和谐环境。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待市民咨询50余人次,生动的宣传形式进一步加深社会公众对外汇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增强群众鉴别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取得良好效果。 2023-03-13/ningbo/2023/0313/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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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6-30/qingdao/2023/0630/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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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7-04/jilin/2023/0704/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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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的同时,购汇资金可以汇入个人境外账户吗? 答:不可以,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2023-07-10/tianjin/2023/0710/2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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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找准落实外汇政策的着力点和突破点,推动银行外汇金融服务“细、精、准”下沉渗透,按照事前部署引导、事中检查督导、事后督办反馈三个环节有序开展“全过程”层层推进式管理。先后组织召开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安排部署全年重点外汇政策落地要求;选取辖内部分重点银行开展外汇政策落地督导专项行动;充分发挥“1+1+N”跨境金融政策传导直达服务机制作用,对银行开展一对一政策指导,全面推动咸阳外汇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细”为先,为企业和银行架起“连心桥”,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精准推进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主动出击,第一时间向企业宣传了汇率避险奖补政策,选定意向银行,搭建了政银企通道。同时,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将一批具有汇率避险需求的潜在目标企业名单反馈给各相关银行,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推动政策“最后一公里”落到实处。近期,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为企业办理的1506万美元远期锁汇成功交割,为企业节省汇率成本120万元人民币。 以“准”为基,为助企发展注入“催化剂”,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再扩面。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聚焦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重点任务,持续精准发力,打好政策“组合拳”。持续指导银行积极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扩面增量,并就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名单中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微外贸企业,与银行逐一沟通,要求推进落实。截至2023年6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成为辖内第二家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并成功为三家企业申请试点资格。 以“精”为要,当好政策宣传落地的“扩音器”,推动辖内首笔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业务落地。2023年以来,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围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增的“银企融资对接”场景,开展大力宣传,快速完成银行系统赋权,为试点工作在辖内落地打下了坚实基础。截至2023年6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已为1家企业授信7000万元人民币,融资6900万元人民币,落地了辖内首笔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业务。 2023-07-10/shaanxi/2023/0710/1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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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7-10/shaanxi/2023/0710/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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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7-13/guangdong/2023/0713/2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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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外汇管理实践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外汇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博士研究生,具有2年以上金融机构、经济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 二、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岗位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亲属回避等有关要求; (九)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中曾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在禁考期或影响期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人员将填写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以附件方式发至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邮件标题按“姓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格式注明。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9日,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务考察人选。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各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按照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组织业务考察。 (三)业务考察 由用人单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人岗匹配度等情况进行考察,按个人陈述、提问答辩、专家打分的程序进行。根据业务考察成绩(合格分数线为80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政治考察和体检人选。 (四)政治考察和体检 政治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聘用 政治考察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选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有关手续,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专业类别为报考者已经取得最高学历对应专业。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表》中专业类别相近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我中心确认报名资格。 (二)报名人员有近亲属(指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外汇局系统(含外汇局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工作的,需主动报告。 (三)新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填报的联系方式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xlsx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2024年5月24日 2024-05-24/safe/2024/0524/24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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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扬“诚信兴商”经营理念,增强山南市外汇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意识,近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在山南市“虫草收集点”开展了以“诚信经营保稳定 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活动通过在虫草收集点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以及前往周围商铺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开展依法办理外汇业务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包括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货物贸易政策等,为本地特色产业进出口业务打通政策盲点。 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覆盖总人数50余人次,解答问题20余次,此次宣传活动不仅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外汇各项业务办理制度的认知度,提高了诚实守信意识,更拉近了外汇局与群众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公众和客户的欢迎和好评,取得了预期效果,全面展现了服务社会大众的良好形象。 2024-05-27/xizang/2024/0527/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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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2期 作者:王思聪 刘志刚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背景,从汇率走向、行权价格等要素着手,灵活适度应用外汇期权产品。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下,涉外企业要及时锁定汇率敞口,并灵活适度用好避险工具。与即期、远期及掉期产品不同,外汇期权产品一方面操作门槛相对较高,不易把握;另一方面,因其兼具灵活度高以及可定制化特性,深入掌握期权在外汇套保中的应用,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增强汇率避险管理能力,助力企业更好地实现汇率风险中性目标。 期权产品使用误区 当前,涉外企业在汇率避险内部管理架构设计上实现了突破,但在避险工具使用方面,不少企业仍处于积累经验的阶段。从境内企业可采用的外汇避险产品看,主要有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产品。前三类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易于理解,市场参与度较高,价格也较透明,是企业汇率避险的主要产品。不过,上述三类产品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如产品要素固定、灵活度低等。针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特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对汇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要求,不少企业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并寻求在避险产品操作水平方面的提升。 外汇期权,是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背景,从汇率走向、行权价格等要素着手,灵活适度应用外汇期权产品,从而实现既锁定了风险,又保留了一定灵活度的目的。2011年4月,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2015年“8·11”汇改之后,期权交易量一度出现快速增长。 不过期权产品相对复杂,要灵活应用并不容易。目前,不少企业对期权的理解仍存有以下两个误区:一是期权属于高风险产品,不适合稳健型企业汇率避险操作风格。不少企业对期权产品的理解往往和“对赌”“巨亏”等词汇关联在一起。这样的印象往往来源于海外市场的经济危机或者交易前台亏损等新闻。部分企业面对期权产品甚至谈虎色变,避而远之。二是把对期权产品的理解等同于对即期市场的理解。企业往往喜欢询问金融机构的市场观点,预判市场走势,然后通过卖出期权收期权费的方式来赌市场汇率不会突破自己的预设行权价。殊不知裸卖期权相当于“压路机前捡硬币”,收益有限但风险无限。企业虽然看上去是做了期权避险,但其实还是在赌即期市场走势,再加上没有及时锁定敞口,反而进一步放大了风险。走出上述两个误区,市场的变化也要求企业认真学习期权的避险功能。当前,人民币汇率市场波动增大,从最初的单边走势到目前的双向波动,人民币汇率更富弹性。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下的避险需要,简单地单边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将不再适用,区间波动型、期限错配型等组合型期权将会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这就需要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期权产品的学习。 期权产品的合理应用 主动避险型期权 主动避险型期权,顾名思义就是把避险的主动权抓在自己手中。这一类期权往往以买入期权,支付期权费的方式为主。产品范围上包括单纯的看涨、看跌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这类期权主要适用于不希望承担汇率波动,能够完全对冲风险的企业客户。 以某上市航空公司为例。该公司一般在会计科目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汇率作为基准汇率用于核算下一年度购买飞机的成本。对此,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策略是通过远期购汇锁定50%的敞口。2018—2019年,美元兑人民币涨幅超过4800点,该航空公司财务年报显示其汇兑损益科目亏损超过3000万元。鉴于投资者和股东对于公司利润表的关注,该航空公司迫切希望找到新的汇率避险工具,能够降低汇兑亏损或完全规避市场风险。对这种情况,企业可考虑主动避险型期权,在每年年底做财务预算时,划拨部分财务费用专门用于第二年购买外汇期权。具体操作如下:假设企业的成本汇率为美元兑人民币6.50,企业每年的购汇总量为1亿美元,企业购买1年期执行价为6.50的看涨期权价格为1980pips。在该假设下,锁定全部敞口,成本最多为1980万元。如果年末美元兑人民币即期价格在6.50上方,则企业可用美元兑人民币市场价与执行价进行差额交割,可完全对冲美元的上涨风险;如果年末美元兑人民币即期价格在6.50下方,则企业可选择不行权,以实时市场价格购汇(见图1)。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企业会计账目上汇兑损益科目均为零,而期权费可记为公司财务费用。该汇率避险方式相当于企业每年年初通过支出固定的财务费用,给自身汇率敞口购买了一笔“保险”,保护汇兑损益科目不出现亏损,而“保费”就是期权费。 上述单纯买入普通看涨或者看跌期权的劣势在于,期权费支出相对较高。对此,如果企业希望既能够进一步掌握避险主动权又能降低期权费支出,则可以买入期权组合来实现这一目的。例如,企业如果想降低期权费,可以选择看涨价差型期权组合。具体操作如下:买入1倍看涨期权和卖出1倍看涨期权。如企业买入1年期执行价为美元兑人民币6.50的看涨期权,同时卖出1年期执行价为6.70的看涨期权。期权费为1000pips,相比单纯买入看涨期权可以节省980pips。到期时,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在6.50—6.70之间,企业可以选择差额交割,对冲市场风险;若市场价格在6.70上方时,企业收取2000点补贴,即6.70与6.50的差额(见图2)。虽然不能够完全对冲美元上涨风险,但是可以在锁定汇率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期权费,减少企业财务成本。 主动避险型期权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在编制预算时提前框定预先支出的财务费用——期权费,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将汇率避险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规避了汇率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估值压力。在具体实际操作中,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背景以及会计核算成本,合理选择期权行权价。 区间波动型期权 区间波动型期权是指通过期权组合的形式,将汇率波动锁定在一定的区间之内,从而达到部分对冲市场风险的目的。相比主动避险型期权,区间波动型期权适用那些外汇专业避险能力相对较强、风险承受意愿相对较高的企业。 如某服装加工类出口型企业,年收汇额为5亿—8亿美元。受2021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企业利润率压缩,盈利压力较大。企业希望一方面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期权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降低公司整体运营负担,保有盈利空间。为此,企业通过区间波动型期权,将自身的净敞口锁定在一定区间之内,具体选择了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产品。该组合包括买入1倍美元看跌期权,此时行权价为美元兑人民币6.4353(设为行权价1);卖出1倍美元看涨期权,此时行权价为美元兑人民币6.6212(设为行权价2),期限3个月。到期日,若美元兑人民币市场价格在执行价1和2之间,企业按照市场价格结汇;若市场价格在行权价1的上方或者行权价2的下方,则按照行权价1或行权价2来结汇(见图3)。使用该产品,无论汇率如何波动,企业的汇率敞口始终锁定在行权价1和行权价2的目标区间内,对市场风险实现了较好的保护,企业也基本实现了风险中性。同时,企业不需要先期支付期权费,对比主动避险型期权企业需支付1000pips以上的期权费,节省了财务成本。 区间波动型期权适用于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汇率波动,不希望期初支付费用,但同时可以实现汇率敞口锁定的企业。这类期权在市场判断和汇率区间选择上专业度要求较高,适用于具备较高专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对风险有一定承受力的涉外企业。在汇率避险产品实操层面,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外币净敞口、财务费用和成本控制要求,制定合理的套期保值比例;在具体产品选择方面,企业可以考虑主动避险型期权搭配区间波动型期权来实现不同风险比重产品的有效结合。 作者单位:东方证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 2024-05-22/safe/2024/0522/24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