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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切实指导企业用好用活外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联合外汇银行共赴辖区某涉外企业开展现场调研。 针对疫情以来企业生产经营、出口业务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及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政策诉求,吴忠市中心支局向企业详细介绍了全口径跨境融资等政策,引导企业多用善用巧用外汇政策,有效解决发展瓶颈。下一步,吴忠市中心支局将继续秉持“外汇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推动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20-12-10/ningxia/2020/1210/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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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0-12-15/ningxia/2020/1215/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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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选择哪种方式?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可选择“投注差”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确定可借外债额度。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2020-12-24/ningxia/2020/1224/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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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申请名录登记时,如何填写《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有关企业类别的栏目? 答:一是对于“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和“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企业按申请名录登记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为准;“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向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和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是名录登记的必要条件。二是对于贸易新业态类别,企业可根据实际主营业务情况填写,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的企业。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1-03-09/ningxia/2021/0309/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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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2021-03-10/ningxia/2021/0310/1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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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宁夏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宁夏自律机制”)召开2021年第一次工作会议。16家成员单位国际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共40余人参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相关人员受邀列席。 会议总结了2020年度宁夏自律机制工作情况,传达了全国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外汇自律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解读了《宁夏自律机制外汇自律评估工作方案》,并安排部署2021年度宁夏自律机制评估工作。下一步,宁夏自律机制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宁夏实体经济发展。 2021-03-05/ningxia/2021/0305/1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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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搭建“汇民课堂”平台,以党建、业务、制度、内控、检查等知识为重点,通过主办岗位导学、银行经办讲学等方式,以讲促学、以学促干,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学党建知识、尊崇制度规定、落实文件要求,推动各项业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该平台创办以来,中卫市中心支局先后组织开展了20余次学习活动,有效提升了干部职工和外汇银行人员业务能力,切实促进了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 2021-03-11/ningxia/2021/0311/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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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按规定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但有时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银行拿不到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等调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与企业核实、合理判断等方式,确定收付汇和进出口主体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标注“非报关人”。如果办理业务当时无法准确填报,银行事后业务跟踪中发现存在主体不一致情况的,应及时修改申报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2021-03-16/ningxia/2021/0316/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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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2021-03-10/ningxia/2021/0310/1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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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中,对于境内仓单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银行在办理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调查,审核境内仓单转卖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境内仓单转卖”字样。境内仓单的出具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针对外汇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 2021-03-16/ningxia/2021/0316/1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