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市分行举办第二期“汇声汇策”沙龙座谈活动——“绿色金融与跨境投融资”专场,辖内11家涉外企业参加。 活动现场,铜陵市分局重点解读资本项目改革方向与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一揽子政策,围绕跨境投融资、跨国公司资金池、绿色外债等近年来最新变化逐一拆解,为企业讲清政策“谁能享、怎么享”;农业银行围绕近年来海外投资、绿色外债等分享典型实践案例,为企业讲清政策“为什么好、好在哪”。 在座谈交流环节,参会企业围绕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交流探讨,铜陵市分局、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对现场提问进行一对一解答,有效帮助企业纾解业务堵点。 下一步,铜陵市分局将持续办好“汇声汇策”系列沙龙座谈会,加强需求摸排和政策跟踪,深化“汇银企”协同,推动跨境金融本外币一揽子政策与涉外经济发展精准衔接。 2026-10-23/anhui/2026/1023/3365.html
-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10月20日) 2026-10-27/anhui/2026/1027/337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6年10月) 2026-10-27/anhui/2026/1027/3373.html
-
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16/heilongjiang/2026/1016/2944.html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 《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 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 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2026-10-16/heilongjiang/2026/1016/2945.html
-
多式联运“一单制”是立足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深化多式联运改革的重要创新举措。通过赋予联运单证物权融资功能,打破传统仅海运提单可融资的限制,有效解决企业在途货物资金占压、缺乏抵押物等融资痛点。 永川分局靠前谋划、精准施策,双线推进业务落地:一方面,联合区物流部门、陆海新通道运营公司等单位摸排“一单制”企业名单,定向推送金融机构,指导银行靶向对接。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立足“一单制”货权凭证特点,量身创新配套供应链融资产品,督促下沉一线走访名单内企业,精准匹配融资方案。 在实地走访中,获悉辖区重点外贸企业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每年再生铝原料进口需求超3万吨,长期通过“江海”联运境外采购,货物在途周期长、大量流动资金被备货占用,融资周转压力大。永川分局第一时间指导交通银行永川支行组建专项服务团队,依托“一单制”提单货权确权优势定制专属金融方案,于今年5月成功投放2000万元“一单制”融资,专项用于企业再生铝原料跨境采购,实现“货在途中、资金即达”,有效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压力。 下一步,永川分局将持续立足职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通道领域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持续深化“一单制”金融创新,动态拓展企业名录、丰富特色融资产品、拓宽多式联运应用场景,持续放大改革红利,以优质通道金融服务助力全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10-12/chongqing/2026/1012/363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9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9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9月以来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较大,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态势如何? 答:9月以来,欧美日央行先后加息,部分经济体汇市、债市出现较大波动,国际金融市场继续震荡调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 从整体情况看,涉外交易保持活跃,9月我国跨境收支和结售汇规模环比分别增长9%和17%。市场预期基本平稳,企业等主体结汇率和售汇率环比均有所上升。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407亿美元,环比下降35%。 从渠道特点看,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延续较大规模净流入。服务贸易逆差相对稳定,其中,我国居民出境旅行、外籍人员来华旅行意愿均较强,旅行收入和支出保持较高水平。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多,其中境内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较快上升,与内外部利率变化有关,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人民币融资货币功能增强。 2026-10-26/hunan/2026/1026/3090.html
-
为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帮助银行一线外汇业务人员准确把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10月15日,益阳市分局组织开展银行外汇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市分局全体人员、营管部分管副主任及外汇管理部全体人员、各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共13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覆盖外汇全业务条线,下沉一线业务人员,靶向破解基层业务实操难点堵点。一方面实现全业务条线覆盖。市分局各岗位人员立足实际,围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全条线专题授课,结合典型案例讲清审核要点、常见误区和工作要求,政策传导横向到边、不留盲区。另一方面精准下沉一线实操。培训内容紧扣柜面业务办理、客户尽职审查等日常工作中的疑点难点,通过现场答疑、实操指导的方式,推动展业合规要求落实到每一笔业务、每一道流程。 此次培训有效帮助一线外汇业务人员掌握外汇政策法规、补齐业务短板、持续提升岗位服务履职能力与风险识别、合规风控意识,推动外汇业务全流程履职到位,切实筑牢外汇业务风险防线,为辖内外汇业务规范合规办理夯实基础。 2026-10-26/hunan/2026/1023/3087.html
-
随着郴州文旅产业发展,入境游客增加,外币兑换需求上升,私自流通、兑换外币现钞风险显现。国庆前夕,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分局聚焦文旅涉外消费开展外币兑换政策专项宣传,规范辖区外汇市场秩序。 郴州市分局定制《关于禁止外币现钞非法交易的告知书》及亚克力宣传展板,明确外币现钞管理禁止性条款及法律责任,帮助经营主体明晰合规红线。构建“银行网点+文旅重点场景”宣传网络,依托银行分片包干,将宣传延伸景区、涉外酒店及周边商户,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兑换,同步宣讲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同时联合郴州市文旅广体局开展外汇政策科普,规范行业宣传口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凝聚监管合力,从源头防范涉外外汇风险。 下一步,郴州市分局将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和风险排查,深化跨部门协同,优化便民兑换服务,防范非法外汇活动,助力郴州文旅涉外经济提质增效。 2026-10-22/hunan/2026/1021/3085.html
-
10月10日,怀化市分局在怀化国际陆港内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怀化—东盟贸易汇政银企座谈会。会议聚焦破解怀化—东盟跨境贸易“汇困”难题,16家涉外企业代表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面对面”畅聊跨境贸易中的业务痛点,通过现场答疑、精准服务,为企业拓展东盟市场注入强心剂。 此次座谈会通过汇政银企联动,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拓展小币种渠道、强化风险防控,让企业“收汇不再难,出海更无忧”。怀化市分局局长李二平表示,汇政银企要坚定发展信心、聚焦发展难题、坚守诚信合规、狠抓工作落地,怀化市分局将联合商务局、金融机构、涉外企业常态化开展汇政银企座谈会,打通政策红利宣导“最后一公里”,不断激发外贸市场主体活力,赋能企业深耕国际市场。 2026-10-22/hunan/2026/1019/3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