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 习近平总书记统筹两个大局,作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外汇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借此机会,我围绕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谈三点认识。 一、外汇管理改革服务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循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开国门、走向世界,外汇管理制度也经历深刻变革。从缓解外汇短缺约束、推动外汇资源市场化配置,到扩大各类主体用汇自主权、提升开放条件下治理能力。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化,为联通中国与世界、促进国际经济循环提供了坚实支撑。 今年恰逢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30周年。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作出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国际承诺。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分工、融入经济全球化奠定重要制度基础。 30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外汇领域开放承诺始终如一。我们坚守经常项目可兑换承诺不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拓展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30年来,中国在融入世界中发展壮大,也以超大规模市场和完整产业体系联通全球供需,以自身开放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我国经常账户收支规模由1996年的3000多亿美元,增长至2025年的超8万亿美元。中国已成为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正加快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二、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引领对外开放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涉外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一个突出特征是:经营主体日益成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 从流量看,我国国际收支逐步形成自主平衡格局。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资金,更多通过企业、银行等主体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加以运用。 从存量看,我国对外金融资产中,企业、银行等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由2010年末的三成左右,上升至2025年末的近七成。 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在跨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也体现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持续提升。 顺应这一趋势,近年来,外汇管理进一步将“企业跨境经营自主”与“开放生态建设”纳入同一治理框架,坚持放活主体、做优生态、扩大开放、完善治理,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一方面,放活主体,让企业用汇更加自主便利。 我们更加注重从企业综合经营需要出发,加强贸易、投资、融资等各类外汇政策衔接融合,统筹支持企业高效配置境内外资金、开展跨境经营,释放开放活力动力。 我们以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根据企业经营、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诚信合规的企业简化审核手续、提高便利度,对风险较高的业务加强监测、强化监管,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信用优良、免于审核即可办理外汇业务的企业超5万家,比2025年末增长约30%;上半年,办理外汇业务超5800亿美元,同比实现翻番;办理时间平均缩短超过50%。 另一方面,做优生态,为企业跨境经营创造更好条件。 我们更加注重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高效协同,健全激励约束,发挥“乘数效应”,提升整个生态体系承接开放、适应变化的能力。 我们创设了“政策-生态”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推动好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实现政策与生态共同优化。 三、以企业获得感检验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成效 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经营主体是否具有活力和竞争力。近年来,我们在总结前期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跨境投融资、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接续推出多个“一揽子”政策。截至今年9月末,累计惠及经营主体超15万家、涉及业务金额超3万亿美元。 近期,在存量政策提质增效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调研中发现的企业新的实际需求,拟集中推出一批增量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一是推出经常项目便利化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结算需求,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是推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和资金配置需求,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三是推动外汇市场开放发展,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跨境服务能力,更好支持离在岸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开放越深入,越要重视安全。我们将持续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宏观审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借此机会,我要特别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外汇管理改革的大力支持。北京创新资源集聚、总部经济发达、营商环境优越,为探索更高水平开放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们与北京市紧密协作,支持北京率先探索科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试点。截至今年9月末,两项试点累计便利跨境业务超6千亿美元,惠及近百家科创企业、百余家跨国公司及其5000余家境内外成员企业,有力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本届论坛以“开放·合作·包容——共筑全球金融发展新生态”为主题,提出了全球金融治理的新课题。我们将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治理、市场效率和宏观稳定,厚植外汇金融生态,完善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23/qinghai/2026/1023/2100.html
-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 习近平总书记统筹两个大局,作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外汇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借此机会,我围绕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谈三点认识。 一、外汇管理改革服务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循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开国门、走向世界,外汇管理制度也经历深刻变革。从缓解外汇短缺约束、推动外汇资源市场化配置,到扩大各类主体用汇自主权、提升开放条件下治理能力。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化,为联通中国与世界、促进国际经济循环提供了坚实支撑。 今年恰逢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30周年。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作出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国际承诺。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分工、融入经济全球化奠定重要制度基础。 30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外汇领域开放承诺始终如一。我们坚守经常项目可兑换承诺不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拓展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30年来,中国在融入世界中发展壮大,也以超大规模市场和完整产业体系联通全球供需,以自身开放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我国经常账户收支规模由1996年的3000多亿美元,增长至2025年的超8万亿美元。中国已成为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正加快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二、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引领对外开放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涉外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一个突出特征是:经营主体日益成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 从流量看,我国国际收支逐步形成自主平衡格局。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资金,更多通过企业、银行等主体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加以运用。 从存量看,我国对外金融资产中,企业、银行等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由2010年末的三成左右,上升至2025年末的近七成。 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在跨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也体现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持续提升。 顺应这一趋势,近年来,外汇管理进一步将“企业跨境经营自主”与“开放生态建设”纳入同一治理框架,坚持放活主体、做优生态、扩大开放、完善治理,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一方面,放活主体,让企业用汇更加自主便利。 我们更加注重从企业综合经营需要出发,加强贸易、投资、融资等各类外汇政策衔接融合,统筹支持企业高效配置境内外资金、开展跨境经营,释放开放活力动力。 我们以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根据企业经营、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诚信合规的企业简化审核手续、提高便利度,对风险较高的业务加强监测、强化监管,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信用优良、免于审核即可办理外汇业务的企业超5万家,比2025年末增长约30%;上半年,办理外汇业务超5800亿美元,同比实现翻番;办理时间平均缩短超过50%。 另一方面,做优生态,为企业跨境经营创造更好条件。 我们更加注重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高效协同,健全激励约束,发挥“乘数效应”,提升整个生态体系承接开放、适应变化的能力。 我们创设了“政策-生态”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推动好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实现政策与生态共同优化。 三、以企业获得感检验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成效 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经营主体是否具有活力和竞争力。近年来,我们在总结前期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跨境投融资、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接续推出多个“一揽子”政策。截至今年9月末,累计惠及经营主体超15万家、涉及业务金额超3万亿美元。 近期,在存量政策提质增效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调研中发现的企业新的实际需求,拟集中推出一批增量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一是推出经常项目便利化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结算需求,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是推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和资金配置需求,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三是推动外汇市场开放发展,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跨境服务能力,更好支持离在岸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开放越深入,越要重视安全。我们将持续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宏观审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借此机会,我要特别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外汇管理改革的大力支持。北京创新资源集聚、总部经济发达、营商环境优越,为探索更高水平开放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们与北京市紧密协作,支持北京率先探索科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试点。截至今年9月末,两项试点累计便利跨境业务超6千亿美元,惠及近百家科创企业、百余家跨国公司及其5000余家境内外成员企业,有力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本届论坛以“开放·合作·包容——共筑全球金融发展新生态”为主题,提出了全球金融治理的新课题。我们将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治理、市场效率和宏观稳定,厚植外汇金融生态,完善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23/shaanxi/2026/1023/2463.html
-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 习近平总书记统筹两个大局,作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外汇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借此机会,我围绕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谈三点认识。 一、外汇管理改革服务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循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开国门、走向世界,外汇管理制度也经历深刻变革。从缓解外汇短缺约束、推动外汇资源市场化配置,到扩大各类主体用汇自主权、提升开放条件下治理能力。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化,为联通中国与世界、促进国际经济循环提供了坚实支撑。 今年恰逢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30周年。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作出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国际承诺。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分工、融入经济全球化奠定重要制度基础。 30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外汇领域开放承诺始终如一。我们坚守经常项目可兑换承诺不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拓展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30年来,中国在融入世界中发展壮大,也以超大规模市场和完整产业体系联通全球供需,以自身开放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我国经常账户收支规模由1996年的3000多亿美元,增长至2025年的超8万亿美元。中国已成为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正加快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二、深化外汇领域开放,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引领对外开放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涉外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一个突出特征是:经营主体日益成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 从流量看,我国国际收支逐步形成自主平衡格局。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资金,更多通过企业、银行等主体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加以运用。 从存量看,我国对外金融资产中,企业、银行等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由2010年末的三成左右,上升至2025年末的近七成。 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在跨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也体现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持续提升。 顺应这一趋势,近年来,外汇管理进一步将“企业跨境经营自主”与“开放生态建设”纳入同一治理框架,坚持放活主体、做优生态、扩大开放、完善治理,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一方面,放活主体,让企业用汇更加自主便利。 我们更加注重从企业综合经营需要出发,加强贸易、投资、融资等各类外汇政策衔接融合,统筹支持企业高效配置境内外资金、开展跨境经营,释放开放活力动力。 我们以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根据企业经营、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诚信合规的企业简化审核手续、提高便利度,对风险较高的业务加强监测、强化监管,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信用优良、免于审核即可办理外汇业务的企业超5万家,比2025年末增长约30%;上半年,办理外汇业务超5800亿美元,同比实现翻番;办理时间平均缩短超过50%。 另一方面,做优生态,为企业跨境经营创造更好条件。 我们更加注重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高效协同,健全激励约束,发挥“乘数效应”,提升整个生态体系承接开放、适应变化的能力。 我们创设了“政策-生态”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推动好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实现政策与生态共同优化。 三、以企业获得感检验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成效 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经营主体是否具有活力和竞争力。近年来,我们在总结前期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跨境投融资、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接续推出多个“一揽子”政策。截至今年9月末,累计惠及经营主体超15万家、涉及业务金额超3万亿美元。 近期,在存量政策提质增效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调研中发现的企业新的实际需求,拟集中推出一批增量措施,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一是推出经常项目便利化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结算需求,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是推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和资金配置需求,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三是推动外汇市场开放发展,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跨境服务能力,更好支持离在岸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开放越深入,越要重视安全。我们将持续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宏观审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借此机会,我要特别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外汇管理改革的大力支持。北京创新资源集聚、总部经济发达、营商环境优越,为探索更高水平开放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们与北京市紧密协作,支持北京率先探索科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首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试点。截至今年9月末,两项试点累计便利跨境业务超6千亿美元,惠及近百家科创企业、百余家跨国公司及其5000余家境内外成员企业,有力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本届论坛以“开放·合作·包容——共筑全球金融发展新生态”为主题,提出了全球金融治理的新课题。我们将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治理、市场效率和宏观稳定,厚植外汇金融生态,完善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23/hainan/2026/1023/2454.html
-
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16/heilongjiang/2026/1016/2944.html
-
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20/shanghai/2026/1020/2552.html
-
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9-29/sichuan/2026/0929/3303.html
-
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83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22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3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6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1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88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4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0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5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72亿SDR。 2026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2836 1843 1345 贷方 2 79810 11483 8388 借方 3 -66974 -9640 -70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3083 1879 1372 贷方 5 73743 10610 7751 借方 6 -60659 -8731 -6379 1.A.a 货物 7 17220 2475 1807 贷方 8 66697 9596 7010 借方 9 -49477 -7122 -5203 1.A.b 服务 10 -4136 -596 -435 贷方 11 7046 1014 741 借方 12 -11182 -1609 -1176 1.B 初次收入 13 -514 -74 -55 贷方 14 5358 771 563 借方 15 -5873 -845 -618 1.C 二次收入 16 267 38 28 贷方 17 709 102 75 借方 18 -442 -64 -4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3102 -1881 -1372 2.1 资本账户 20 -3 0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6 -1 -1 2.2 金融账户 23 -13099 -1881 -1372 资产 24 -18475 -2651 -1934 负债 25 5376 770 56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754 -1401 -1023 2.2.1.1 直接投资 27 -610 -88 -64 资产 28 -2991 -431 -315 负债 29 2380 343 251 2.2.1.2 证券投资 30 -10105 -1457 -1067 资产 31 -7941 -1141 -834 负债 32 -2164 -316 -233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7 2 2 资产 34 930 134 98 负债 35 -912 -132 -96 2.2.1.4 其他投资 36 944 141 107 资产 37 -5127 -733 -534 负债 38 6071 875 641 2.2.2 储备资产 39 -3345 -479 -34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6 38 2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6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7亿美元(折约1438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6-26/sichuan/2026/0626/3223.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统筹发展与安全、助力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直达县域企业,近期,眉山市分局深入眉山天府新区、仁寿经开区,对涉外重点企业开展“稳贸强资 汇惠眉州”汇率避险暨跨境投融资政策宣讲活动。仁寿县国资局负责人,眉山市辖区6家银行机构行领导、1家证券公司负责人,10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强化组织统筹,精准摸排企业需求。活动前,市分局全面梳理辖区企业外汇领域问题需求,聚焦“汇率避险+跨境投融资”两大内容,选取辖内2家城投企业、7家货贸企业、1家服贸“专精特新”企业等10家涉外企业作为本次宣讲对象,做到情况摸清、需求找准、靶向对接,为后续精准宣讲服务打好坚实基础。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开展政策宣讲。市分局系统讲解了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绿色外债等跨境投融资政策,提醒企业务必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梳理介绍了汇率避险常用工具,用通俗语言帮助企业正确认识汇率避险、了解常用避险工具,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汇聚专业力量,精准解答企业诉求。市分局聚焦企业需求,充分整合辖区银行、证券等多方专业资源,组建金融外汇专家服务团,“一对一”为企业作跨境资金收付辅导,宣讲适配融资方案,助力涉外企业进一步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下一步,眉山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银企”协同机制,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与精准服务,推动外汇政策直达县域、直达企业,切实提升企业外汇服务获得感。 2026-06-16/sichuan/2026/0616/3205.html
-
近日,宜宾市分局局长带队赴南溪区开展专项调研督导,聚焦县域外贸企业诉求、外汇直联点履职质效实地督导、现场帮扶。 调研组首先实地走访南溪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县域农产品出口小微企业,正处于首次开拓海外市场的起步阶段。调研组详细了解企业特色豆制品外销布局、海外订单、跨境结算全流程经营现状。企业反映,首批出口业务受出海经验不足、汇率大幅波动、外销回款周期长,经营成本和利润难以稳定管控,亟需外汇政策辅导、汇率避险配套金融支持。针对企业现实诉求,市分局现场精准施策,面对面讲解汇率避险政策及实操工具,同时指导企业运用出口订单融资产品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化解农产品出海经营风险。 随后,调研组前往中行南溪支行外汇直联点,对照外汇直联点标准化建设要求,逐项核查县域外汇政策落地、涉外企业服务等工作落实情况。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县域外汇政策覆盖面不足、面向中小微涉农企业精细化服务缺位等薄弱环节,现场督导网点优化服务举措、扩大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外汇直联网点前沿阵地作用,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汇率避险政策直达县域涉农市场主体。 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严格对标县域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常态化下沉县域银企走访,持续建强外汇直联网点基层服务载体,帮扶县域涉农主体稳健出海,助力更多宜宾特色农产品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2026-07-31/sichuan/2026/0731/3240.html
-
为持续深化外汇领域“优服务 促发展”工作,切实提升辖区外贸企业便利化政策获得感,近日,德阳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德阳分行共同举办“稳汇兴贸、币通全球”专题宣讲活动,全市24家外贸企业代表参与此次会议。 宣讲会上,德阳市分局紧密结合当前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方向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一是围绕外汇便利化政策主题进行系统解读,帮助企业厘清业务合规与便利化政策的边界;二是针对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这一企业关切的重点政策进行详细说明,全面介绍了银企准入门槛、试点业务范围、银行自主权三方面的政策优化;三是对贸易信贷报告、存量权益登记、对外金融资产负债表等工作进行提示。 此次宣讲旨在通过政银联动,助力外贸企业避险拓市,行稳致远。活动设置现场交流环节,企业代表结合自身业务提出疑问,德阳市分局及银行现场答疑,实现供需精准对接。此次会议进一步畅通了政银企沟通渠道,帮助外贸企业精准把握政策内涵,提升合规运用外汇管理政策的能力,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与汇率波动风险。 下一步,德阳市分局将持续做好涉外企业服务工作,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推动各项涉外惠企政策落地见效,赋能德阳涉外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2026-09-23/sichuan/2026/0923/3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