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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现行有效执法证人员信息表(更新至2026年10月23日) 2026-10-26/chongqing/2026/0519/3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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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6年8月31日) 2026-10-26/guangdong/2026/1026/3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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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42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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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42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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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42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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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10/content_7084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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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4/sichuan/2026/0424/3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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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9月,银行结汇198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098亿元人民币。2026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6300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594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9月,银行结汇2942亿美元,售汇2380亿美元。2026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23776亿美元,累计售汇19835亿美元。 2026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639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3647亿元人民币。2026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9224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6412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339亿美元,对外付款7932亿美元。2026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81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771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10-26/hunan/2026/1026/3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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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分局推动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落实首笔NRA账户退汇便利化政策试点,高效服务境外企业NRA账户结汇退回资金重新支付,支持境内绿色企业生物航油出口,获得市场主体好评,有效发挥了外汇服务自贸试验区开放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加强宣传指导,畅通政策传导路径 为便于市场主体理解试点政策、提升宣传覆盖面,制作“一图读懂”宣传长图,全面解读外汇NRA账户退汇便利化试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并对比试点前后变化。为充分发挥银行政策传导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推动试点落地,更优地服务市场需求,对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全面开展试点业务辅导,推动银行理解和掌握试点政策要点和操作流程,对开立外汇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开展试点政策宣讲,畅通政策传导路径。 二、优化外汇服务,快速响应市场需求 2026年9月24日,境外企业(JA新加坡)在中国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支行办理NRA账户(美元)结汇支付,向境内公司(JA新能源)支付生物柴油货款。由于境内公司账号填写错误,9月28日17时7分,人民币货款被退回至中国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支行内部账户。9月29日10时40分,在境外企业重新确认境内企业正确账号信息后,银行按照境外企业指令,将暂存在内部账户的资金重新支付给境内公司。 三、减少汇兑风险,提升资金结算效能 试点前,境外机构通过外汇NRA账户不落地结汇支付货款,若因收款方账号、户名错误等原因发生退回,须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境外机构需承担汇兑损失风险。试点创新推出“24小时缓冲期”机制,银行可将退回的人民币资金暂存内部专户,境外机构在24小时内更正信息后,银行可直接重新支付。试点政策有效破解外汇NRA账户退汇业务处置时间紧张的实操堵点,进一步优化境外机构跨境结算业务办理体验,丰富自贸试验区区涉外金融服务场景,切实提升跨境结算便利化水平。 下一步,连云港市分局将持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政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6-10-27/jiangsu/2026/1027/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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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14/sichuan/2026/0814/3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