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 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 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1: 关于出口延期收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008-11-15/safe/2008/1115/563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转发辖内的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其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三条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11 月 23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2003-02-21/safe/2003/0221/564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四、外汇局应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简化手续,及时处理企业申请事项。同时,注重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统计监测工作。 五、外汇局应在辖区内进一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的相关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相关要求,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本通知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08-12-23/safe/2008/1223/563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的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统计结售汇业务数据,将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时,应使用实时交易汇率。对于使用实时交易汇率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一日一价进行统计,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统一折算价。每日价格的选取方式由各银行总行自行确定。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等进行统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择期交易,应严格按照客户实际履约日期统计远期履约数据。 (二)远期结汇违约,应以负值计入远期结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违约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结汇违约。远期售汇违约,应以负值计入远期售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违约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售汇违约。 (三)远期结汇展期,应以负值计入远期结汇签约,再记录一笔新的远期结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展期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结汇展期。远期售汇展期,应以负值计入远期售汇签约,再记录一笔新的远期售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展期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售汇展期。 (四)远期结售汇提前履约,应作为正常履约在远期结售汇履约的报表中统计。 (五)与客户新签掉期合约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该掉期业务不得作为一笔新的掉期交易单独统计。 (六)掉期交易不得分拆为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交易统计。 三、银行应加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内部管理,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避免发生异常差异。 (一)对于由于汇率折算差异导致两者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应按年调整,并在调整前向核定其头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后调整。 (二)银行2008年12月31日的综合头寸与会计科目异常差异,应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调整。 四、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74;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2008-10-21/safe/2008/1021/569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3-29/safe/2016/0329/566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磊副局长赴江苏就“外汇管理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进行专题调研,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与银行、企业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市场主体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陆磊副局长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陆磊副局长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外汇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全面开放;稳妥有序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优化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交流,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陆磊副局长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要完善外汇管理体系,强化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深入探索有效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高度关注新业态的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最后,陆磊副局长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为指引,结合辖区实际,加强预期管理和市场引导,通过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外汇生态环境。(完) 2017-12-25/safe/2017/1225/8124.html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潘功胜先生作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和朱鹤新局长、宣昌能副行长一起,有这样一个与大家沟通的机会。 首先,我向大家长期以来对金融业改革发展,以及对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项工作的关注和报道表示感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2024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以专业务实的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落实好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继续为实体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过去的一年,我们适时强化逆周期调节,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引导有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24年,总量方面,将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在节奏上把握好新增信贷的均衡投放,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结构方面,将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落实好我们不久前发布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要注重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价格方面,兼顾内外均衡,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是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2023年,我们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普惠小微、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中长期、绿色贷款增速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工具创新,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经中央批准,人民银行将设立信贷市场司,重点做好五篇大文章相关工作。 三是稳妥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金融机构经营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稳妥有效化解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的风险。健全完善金融安全网,继续推动金融稳定立法。 四是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一方面,深入推进金融改革。着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金融市场,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推进征信市场和支付市场发展。近期,人民银行正会同浙江省政府指导钱塘征信申请办理个人征信牌照。另一方面,坚定不移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深化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拓展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继续支持香港和上海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五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深化国际金融合作。践行多边主义,加强对话沟通,依托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平台,推进全球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落实中美两国元首旧金山会晤共识,牵头做好中美以及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金融力量!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寿小丽:谢谢潘行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CNBC记者:想问一下美联储今年不再加息的话,是否会增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空间?谢谢。 潘功胜:谢谢你的提问。CNBC最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很多,有很多专家在你们电视台有这方面的讨论,我想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现在各方面对美联储等主要央行2024年货币政策的变化都非常关注,我们也在不断地持续监测。我们知道,从2022年3月份美联储启动加息,到现在美国的政策利率已经上调了525个基点,达到了5.25%-5.5%,欧央行也连续十次加息,将主要再融资利率从0%上升到4.5%,所以目前美国也好,欧洲也好,它的利率水平都处于一个历史高位。同时我们也看到,快速加息对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金融市场的影响正在逐步展现。市场也有很多讨论,普遍预期美联储和欧央行在2024年都有可能降息。总体看,2024年美联储货币政策方向已经出现了一个转变的苗头。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也看到,受市场对美国政策利率预期的影响,美元汇率出现一些波动。美元指数在2022年一度升到了114,为2002年以来最高点。在整个2023年,总体保持在100以上,最近在103左右徘徊。美元指数变化和政策利率的预期相关性是很强的,所以随着美联储结束加息,市场也普遍预期美元指数进一步大幅走强的动能减弱。 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向对中国货币政策会产生什么影响?中国的货币政策始终坚持以我为主,同时兼顾内外均衡。2023年,面对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外溢影响,人民银行立足国内经济发展,两次下调了政策利率,两次下调了存款准备金率,保持了市场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优化信贷结构,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同时,人民银行、外汇局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通过宏观审慎管理等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总体而言,人民币汇率在复杂的形势下保持了基本稳定。 总的看,2024年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外溢性将朝着压力减小的方向发展,中美货币政策周期差处于收敛,这样一种外部环境变化,客观上有利于增强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的自主性,拓展货币政策操作的空间。 谢谢你的问题。 中国日报记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请问,对于中国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何判断?在外汇便利化改革方面有何考虑?谢谢。 潘功胜:去年一年,应该说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中国外汇市场是有所影响的,但整体上还是保持一个平稳状态。这个问题我请朱鹤新局长来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朱鹤新:谢谢记者的提问。刚才潘功胜行长已经对你的提问作了概括和判断,因为我是作为继承者,继往开来,2023年我们克服了很多困难,从我们外汇局统计的数字看,应该说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还是更加平稳,体现在经常账户继续保持较高规模的净流入。2023年全年经常账户顺差将达到2800亿美元左右,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将超过6000亿美元,这在历史上也是次高值。而且近期外资来华投资也呈现积极向好态势。大家也关注到,去年9月以来外资连续四个月净增持境内债券已经累计超过640亿美元。我们预判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稳定性将进一步提升,经常账户将保持合理规模顺差,而且资本项下外资流入将更加活跃。 一方面,我们的产业链是非常完整的,产业升级持续推进,生产制造能力非常强,这也为我们货物贸易带来竞争力。对外贸易产品和市场日益多元化,稳外贸以及区域合作政策效果逐步显现,新的出口增长点将不断涌现,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经营主体生产的产品竞争力也越来越强,我们合作的区域和合作的国家也会越来越多,这会增强外贸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就是资本项下的外资流入将更加的活跃。刚才功胜行长回答第一位提问的时候已经说过了,就是大家预判2024年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一些变化,而且刚才潘行长已经说了其外溢性的压力逐步减少,使得我们外部金融条件更加趋于缓和,国际投资将恢复活跃,外商投资有望企稳回升。同时,我们拥有完整的产业链、超大规模市场,近年来人民币资产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的价值日渐凸显。我们对这个方面还是充满信心的。 第二个问题,刚才提到关于便利化。便利化我们总的方向还是要通过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基础上,还是要深化改革,还是要推进便利化的进程,其目的还是要服务实体经济,使我们的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态势更加稳固。这里我们大概有五个方面,五个持续用力。 一是积极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上持续发力。我们的重点主要在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上,覆盖面还是要不断提升。同时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而且也要通过我们的便利化,让我们的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方面能得到便利。要在中小企业、科创类企业起步当中更好体现我们外汇政策给它的支持。同时,大家可能关注汇率的变化,企业如果在汇率问题上处置不当,本来是盈利的,一看还是亏损的,所以我们在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方面还应该体现我们的主动作为。2023年12月,我们打包出台了九项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一揽子的举措,助力外贸外资。核心的问题是我们的政策都有,怎么使政策真正落地,怎么把政策不断地评估完善,使企业真正能感觉到便利,真正能惠企利民,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方面。 二是在稳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上持续用力。稳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的试点,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我们很多企业有这方面的需求,所以在这方面我们怎么在试点的基础上更加推广。统一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则,支持区域开放创新,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 三是在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上持续用力。因为人民币国际化是方向、是趋势。去年应该说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付占比上升比较快,已经占到25%了,是近年来的最高水平,下一步还要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本外币协同,进一步完善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和基础设施,更好满足境外投资者配置、持有人民币资产和风险对冲的需要。同时要积极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稳步发展,特别是要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枢纽动能。 四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上还是要持续用力。一方面,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加强市场沟通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另一方面,强化外汇领域监管的全覆盖,加强跨境人民币监管,及时发现处置异常的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活动。同时大家可能关注到近期我们出台的一个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深受银行的欢迎,我们现在正在试点。这里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关于尽职免责的问题,这是各家银行都非常关注的,我们在这个办法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如果试点顺畅,我们希望有更多的银行加入到我们体系当中来,其目的还是更好地推进便利化,来更好地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服务。 最后一个方面大家关注的就是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上还要持续用力,要全力保障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谢谢。 路透社记者:我们看,去年中国经济保持了低通胀态势,个别月份也出现了CPI和PPI同时下降的情况,所以也引发市场对通缩压力的担心。想问一下,央行今年怎么看物价的走势?用什么样的政策举措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通缩风险?谢谢。 潘功胜:谢谢您的问题。物价水平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我想在此分享一些看法。 最近媒体记者、学者讨论这个问题是非常多的,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需要从一个更加宽广的视角、稍长的时间跨度来分析和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过去几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和中国价格水平变化轨迹和它背后的逻辑看。在几年之前疫情发生的时候,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危机,全球主要经济体普遍实施了宽松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疫情对全球供应链造成重大冲击,再叠加俄乌冲突等地缘政治的影响,主要经济体通胀普遍快速上升,美国的通胀(CPI)最高点在2022年6月份达到9.1%。欧元区通胀最高点在2022年10月达到10.6%。 对于中国来说,在疫情期间,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我们没有大收,也没有大放。产业链和供给能力健全,仍然保持了平稳的运转。在当时全球高通胀背景下,我国的物价运行总体平稳,没有通胀和通缩的问题。2021年、2022年中国的CPI涨幅分别是0.9%和2%。 疫情之后,为了应对高通胀,美欧主要央行快速、高强度调整货币政策,仅仅一年多时间,美联储加息11次,上调政策利率525个基点,欧央行加息10次,上调450个基点。从历史上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这么快速、大强度地调整政策利率,是很少有的。与此同时,全球供应链在疫情结束之后逐步得到了恢复,大宗商品价格总体下行。我们看到,美欧的通胀水平已经由前期10%的高点回落到目前的3%左右。我们认为,发达经济体的通胀水平快速超预期下跌,也对中国的价格水平带来影响。我刚才讲的是从全球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形象一点说,发达经济体通胀水平从十楼掉到三楼,中国从二楼掉到一楼。这是整体的宏观背景。 从国内来看,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物价水平低位运行,这是从自己的角度来看。2023 2024-01-24/safe/2024/0124/23903.html
-
2017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541亿元人民币,支出13632亿元人民币,顺差1908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292亿元人民币,支出11175亿元人民币,顺差3117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49亿元人民币,支出2457亿元人民币,逆差120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48亿美元,支出2060亿美元,顺差28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59亿美元,支出1688亿美元,顺差47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9亿美元,支出371亿美元,逆差18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08 288 15,541 2,348 -13,632 -2,06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117 471 14,292 2,159 -11,175 -1,688 2.服务贸易差额 -1,208 -183 贷方 1,249 189 借方 -2,457 -371 2.1加工服务差额 102 15 贷方 103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5 4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43 -52 贷方 230 35 借方 -572 -86 2.4旅行差额 -987 -149 贷方 230 35 借方 -1,216 -184 2.5建设差额 32 5 贷方 73 11 借方 -41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33 5 借方 -68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27 4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5 -20 贷方 24 4 借方 -159 -2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149 23 借方 -113 -1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1 15 贷方 340 51 借方 -239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4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2 2 借方 -11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12-27/safe/2017/1227/8134.html
-
2024-01-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8259.htm
-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0/safe/2023/1120/23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