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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http://www.gov.cn/premier/2018-05/03/content_5287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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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http://www.gov.cn/xinwen/2018-05/04/content_52879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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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30http://www.gov.cn/xinwen/2018-04/30/content_52867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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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0771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8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49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4703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21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496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49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7119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36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36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34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047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9720 EUR 欧元 1欧元 1.197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94 GBP 英镑 1镑 1.7607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6 HKD 港元 1元 0.12889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9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989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415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22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2677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07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994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84 THB 泰国铢 1铢 0.02444 JPY 日本元 1元 0.008657 TWD 台湾元 1元 0.02972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477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77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11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11-01/safe/2005/1101/5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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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073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2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622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1693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413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206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61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7071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15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33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34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14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8320 EUR 欧元 1欧元 1.204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792 GBP 英镑 1镑 1.7358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7 HKD 港元 1元 0.12863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9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1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555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30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276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1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0252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63 THB 泰国铢 1铢 0.02415 JPY 日本元 1元 0.008961 TWD 台湾元 1元 0.03154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76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81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5 年 8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5-08-01/safe/2005/0801/5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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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0237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58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34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2617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373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533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461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6441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75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38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5926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8160 EUR 欧元 1欧元 1.1871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67 GBP 英镑 1镑 1.756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2 HKD 港元 1元 0.1290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81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15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409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22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2586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101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9984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1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443 JPY 日本元 1元 0.008550 TWD 台湾元 1元 0.03009 KRW 韩国圆 1圆 0.0009824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64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1-05/safe/2006/0105/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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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1月欧盟财长会议决议,从2002年1月1日起,欧元现钞将正式流通。从2002年3月1日起欧元区的现行流通货币将停止流通,届时,欧元将成为欧元区国家唯一官方流通货币。为协助我国银行做好相应的准备,保障境内机构、个人及银行自身外汇业务的有序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详情请见政策法规栏目中综合部分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1-11-01/safe/2001/1101/3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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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二、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三、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四、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5-07-21/safe/2005/0721/5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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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7、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交易的签约、报价、交易的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平盘等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要求和法规依据。业务操作规程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中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收支范围,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 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银行内部产生报表的程序,明确数据的采集渠道是台帐登记手工汇总或是系统登记产生汇总;报表需从不同部门取得数据的,应明确职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应符合《通知》附件《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应包括头寸计算方式和风险敞口平盘机制,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头寸管理有关规定。 4.定价管理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价原理、定价公式以及报价方式;展期、择期以及违约交易的报价处理。 5.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科目设置;签约、履约、展期、违约与平盘时的会计核算。 二、备案申请的受理 (一)各类银行须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交备案材料。正式受理备案申请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应首先确定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告知银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银行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各分行均应符合结售汇业务资格、经营合规性,以及前述对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为提高备案效率,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 (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自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的下达 (一)对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备案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备案申请,外汇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分局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按照《通知》的规定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备案通知书中列明所有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 (四)外汇局下达备案通知书时应抄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一)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申请,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凡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复报送,但应注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外汇局在审核各项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相同的程序向银行下达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其他问题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报表由各银行总行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附3: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印制格式 备案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印制: (一)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 (二)方向:纵向 (三)纸张:A4 (四)字体和字号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为黑体二号并加粗。 2.次标题“编号:”为宋体小三。 3.表中文字为宋体三号。 (五)位置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次标题“编号:”居中。 2.表中“申请备案银行”和“备案审核意见”居中。 (六)其他:备案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不得手工填写。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规则 备案通知书的编号执行分级和顺序两项规则。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备案管理程序,银行法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号,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统一编号。 2.银行法人的编号设置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的编号设置十三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为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四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后三位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二)“申请备案银行”栏 填写申请备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法人名称或者其分支机构名称。其中: 1.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履行备案,应在本栏中填写全部分行的名称,并在主报告行后注明“(主报告行)”。 2.对于同一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可在本栏中填写“××银行×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同时在另一页列出该银行各家分支机构名称。 (三)“备案审核意见”栏 1.对同意备案的,填写: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限于银发[2005]201号文中规定的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对不同意备案的,填写: “不予以备案。 理由:……。” (四)其他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名称使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印制格式、填写说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2005-10-12/safe/2005/1012/5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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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现将《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的宣传和指导。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9,68519072。 特此通知。 附件: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 一、申请资格 (一)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对于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且没有下设财务公司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应对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其贸易总额和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规模按集团境内所有成员汇总计算,由集团公司一级法人统一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对于下设财务公司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应由财务公司申请会员资格,入市标准和申请程序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均由财务公司集中办理,集团公司不得重复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三)对于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其注册资本金按集团境内所有成员汇总计算,由集团一级法人或其授权机构统一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对于集团不统一申请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独立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但不得为集团内其他成员办理入市交易。 二、申请程序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须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备案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一份送交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一份存档备查。对于不符合条件而不予以备案的,通知书中同时注明原因。 三、申请材料 (一)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须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申请目的、人员配备和交易系统等情况。 2.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贸易方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进出口市场等。 3.上年度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情况,包括月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和结售汇情况。 4.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无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的企业集团可不报此材料)。 7.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申请目的、人员和交易系统配备等情况。 2.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件的复印件。 3.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件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年度财务报告。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交易管理 (一)取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会员)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以实需为原则,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应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入市;其他交易可直接入市交易。 (二)取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应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入市;其他交易可直接入市交易。 (三)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办理内部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相关凭证,并通过专用兑换会计科目核算有关业务。所有交易凭证、结售汇核准件和商业单据留存5年备查。 (四)实行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统一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时,对内部成员所适用的汇率可自行决定,但必须遵守有关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管理规定。 (五)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后,在办理外汇资金清算时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结算清单”到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六)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外,还应遵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五、统计信息报送 (一)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应将其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始结汇和售汇数据,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等结售汇统计规定,区分交易的具体结汇和售汇性质,按旬和月报送至其在境内的资金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由清算行将其交易数据纳入本行的结售汇统计报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规定报送。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应与其清算行就报送交易数据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协商,确保清算行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结售汇统计义务。清算行在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时,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交易数据不计入清算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当日对客户结售汇”栏内的“结汇”和“售汇”项。 (二)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季度跨境外汇收入、跨境外汇支出、在银行柜台办理结汇和购汇、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结汇和购汇等情况。年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罚则 (一)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二)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3个月内累计出现4次以上(含4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或报送数据错误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含2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或报送数据错误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三)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重复结售汇或使用虚假商业单据和凭证办理结售汇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12-29/safe/2005/1229/5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