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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十一五”展望“十二五”外汇管理专题报道之四 构建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机制 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记者 韩雪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渠道的需要日益迫切。外汇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依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进行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推动对外证券投资项下可兑换 200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此后,外汇局与相关主管单位联合发布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等的相关业务分别作出规范。截至2010年12月,外汇局共批准88家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共计683.61亿美元。QDII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提升。这一制度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境外投资渠道,使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和管理风险,有利于提高境内投资机构的主体投资意识和投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继续稳步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促进境内证券市场开放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十一五”期间,根据QFII业务发展情况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适当提高单家QFII额度的上限,缩短QFII的本金锁定期,同时在账户开立、汇兑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支持QFII制度稳步发展,提高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程度。截至2010年12月,外汇局共批准97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97.2亿美元。 QFII规模的稳步壮大,有效改善了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境内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化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外汇局逐步放宽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2006年起,外汇局逐步取消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购汇额度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2009年,外汇局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即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为事后登记;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汇出前期费用等。上述改革后,境外直接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已无前置性审核。这不仅为企业带来了便利,也标志着我国在直接投资项下的可兑换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双向开拓跨境信贷业务,推动信贷业务项下的可兑换 为加大对境外设立企业的后续融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走出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2009年,外汇局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经批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方式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2009年,为支援四川灾后重建,支持广东继续发挥改革前沿作用,外汇局率先允许四川和广东的中资企业在一定额度内借用短期外债。201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此项政策推广至全国。 上述措施在缓解企业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同时,表明信贷业务项下可兑换程度在流入和流出两个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推动资本项下可兑换进程 “十一五”期间,外汇局积极简化审批手续。2005年以来,每年都推出多项业务审核程序的简化措施。一是将部分逐笔审核业务调整为总量控制方式。如2010年改革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政策,将此前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限额内自行办理。二是加大对外汇局分支局的授权,归并重叠管理环节。近年来,简化了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等几十项具体业务的审核流程。三是将部分业务由外汇局审核变为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如部分外资参股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等相关业务,目前已由银行直接办理。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提高。 “十二五”期间,外汇局将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继续完善资本流入管理,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加快放开市场主体需求强烈、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对风险较大的衍生品交易等项目,视条件成熟程度适时逐步开放。 在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外汇局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情况,使推动可兑换的措施与经济发展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企业承受能力、金融监管水平与国际金融环境等相适应。在放松部分管制的同时,不断改进和加强审慎性监管,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预警,防范资本流动冲击,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来源:金融时报) 2011-02-01/safe/2011/0201/4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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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4338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36885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17453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420亿美元,证券投资2411亿美元,其他投资10936亿美元,储备资产3557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10%、4%、20%和66%;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2582亿美元,证券投资3585亿美元,其他投资10717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1%、10%和29%。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行次 2013年6月末 净头寸 1 17,453 A.资产 2 54,338 1.对外直接投资 3 5,420 2.证券投资 4 2,411 2.1股本证券 5 1,246 2.2债务证券 6 1,165 3.其他投资 7 10,936 3.1贸易信贷 8 3,476 3.2贷款 9 3,055 3.3货币和存款 10 3,395 3.4其他资产 11 1,011 4.储备资产 12 35,570 4.1货币黄金 13 418 4.2特别提款权 14 110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15 75 4.4外汇 16 34,967 B.负债 17 36,885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18 22,582 2.证券投资 19 3,585 2.1股本证券 20 2,658 2.2债务证券 21 927 3.其他投资 22 10,717 3.1贸易信贷 23 3,095 3.2贷款 24 4,832 3.3货币和存款 25 2,523 3.4其他负债 26 267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完) 2013-09-27/safe/2013/0927/5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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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会议,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同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扎实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重大任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外汇管理全体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敏锐把握内外环境变化,保持改革发展战略定力,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为明年经济金融良好开局打下基础。 与会同志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工作任务,结合外汇管理本职工作展开了学习讨论,并一致认为:一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必须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法规质量这个关键,加大法规清理整合力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外汇管理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外汇管理法规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外汇管理改革全过程。二是深入推进外汇管理领域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制定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外汇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完善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制定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进程,严格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政策法规出台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是加强外汇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积极推进风险提示函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强化对外汇管理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内审内控管理,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有序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六是大力提高外汇管理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外汇管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完) 2014-10-24/safe/2014/1024/4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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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部署有关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于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刻阐明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正确方向。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系统阐述了民族工作的方向和道路、理论和政策、制度和法律、工作和实践等重大问题,思想上的深刻性、政策上的鲜明性非常突出,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会议指出,实践证明,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思想观念,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 会议认为,做好民族工作,要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要紧扣民生抓发展,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重点抓好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重点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应各族群众新期盼,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简政放权,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服务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特别是要注重发挥民族地区的特殊优势,加大外汇管理支持力度,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政策措施,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会议要求,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切实用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方针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民族地区发展的工作水平,把中央关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完) 2014-09-30/safe/2014/0930/4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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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11月10日上午,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易纲为人民银行党员干部就“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战略部署”做专题讲座。 易纲紧密结合经济金融工作实际,详细解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理念、各项任务、重大举措。易纲强调,要紧密结合中央银行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要以改革开放统领中央银行工作,坚持创新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坚持开放发展,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确保“十三五”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专题讲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深入浅出,对人民银行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部分党员干部,人民银行党校秋季干部进修班学员在总行主会场参加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党员干部代表通过视频形式在分会场参加学习。(完) 2015-11-10/safe/2015/1110/4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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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3]1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初评推荐并经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审核和公示,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决定授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等100家单位“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陈杰等200名同志“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见附件,排名不分先后)。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2月28日 附件1: 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名单(外汇局) 附件2: 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名单(银行) 附件3: 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名单(外汇局) 附件4: 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名单(银行) 2013-03-04/safe/2013/0304/4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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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一行赴北京外汇管理部,与部分银行、企业和外汇分局进行了座谈,调研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情况。 易纲指出,近年来,外汇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开放的总体要求,着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大幅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 易纲表示,下一步,外汇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服务业的有关精神,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大力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外汇管理在促进服务产业走向国际市场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完) 2013-01-15/safe/2013/0115/4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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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http://www.gov.cn/xinwen/2018-05/19/content_5292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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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 在我国,什么样的交易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经济往来”指与经济相关的所有收入与支出,包括商品的买与卖、服务的提供与使用、捐赠与受赠、各类金融投资与被投资等活动,其强调的是活动发生时的流量情况。“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指金融投资与被投资活动发生后的“债权”及“债务”情况,其强调的是存量情况。 2. 哪些非中国居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海外华人华侨也要申报吗? 答: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的非中国居民也需履行申报义务。现阶段,非中国居民与中国居民间的收支统计数据主要从中国居民一方进行采集,外汇局暂时还无针对非中国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要求。但随着此类交易规模和种类不断增长,仅通过中国居民一方采集数据的困难及社会成本将越来越大,难以有效保证数据质量。因此,新《办法》中增加了对在我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的申报要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并出台关于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具体要求。 对于海外华人华侨,因其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外,经济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国,应视为非中国居民。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且从中国居民难以获得高质量统计数据时,才需履行申报义务。但其在中国境外与其他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不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之列,不用申报。 3. 申报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这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机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要求及时向外汇局申报自身的大额涉外货物、服务、股票和债券投资、存款、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交易情况。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这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机构及个人,是外汇局结合其涉外经济往来特点,减轻申报负担的一种安排。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4. 什么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通俗地讲,具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是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其他应收付等。该资产对债权方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是负债。与之相对应的是非金融资产,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为方便申报主体理解和操作,我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该概念进行了详细说明。 5. 新《办法》实施后,中国居民个人对外金融资产将如何申报? 答: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进行对外金融投资。对该类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存量数据主要通过QDII托管银行进行间接采集。目前,外汇局尚无关于居民个人主动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存量的要求。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对外金融投资渠道将更加广泛,金融资产规模也将不断增长。为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办法》首先从完善制度着手,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义务。将来会视形势发展,本着抓大放小、尽可能减轻申报负担的原则出台相关细则。 6. 申报主体不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新《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外汇局如何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答: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新《办法》实施后,外汇局将在此基础上,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在新《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内容、采集渠道等进行规范,明确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申报义务和途径。近期,外汇局已根据新《办法》所明确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统计范围,修订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未来,外汇局会继续根据外汇业务发展和统计需要,及时对具体申报规范和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是加强数据采集系统建设,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加快开发与新《办法》相配套的数据报送系统,向银行和其他申报主体提供便利的申报渠道。在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处理方面,尽快实现由基本电子化向全面电子化的转变。 三是加强培训与核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将对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对报送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及时跟踪数据质量,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8.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用途是什么,新《办法》是否对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答:按照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因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主要是用于外汇局对外汇形势与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分析,以及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观统计数据。 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该数据也不能作为这些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 9. 新《办法》实施后,更多主体将被要求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这是否与促进对外投资便利化政策相矛盾? 答:两者并不矛盾。一是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促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的外部经济风险变得越来越高,只有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才能成功防范潜在风险,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通过扩大统计范围、增加统计要素、提高统计时效等方式加强了对涉外交易的统计要求,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世界各大经济组织也相继调高了关于涉外交易的统计标准。我国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的举措,符合当前的国际惯例。三是新《办法》实施后,外汇局将研究制定科学的配套细则,通过优化渠道、简化流程等手段,尽量减轻申报负担,使申报更加顺畅和快捷。同时,外汇局还将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相关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使公众了解我国的涉外经济发展情况,为合理制定投资策略、规避风险提供数据支持。 2013-12-31/safe/2013/1231/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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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据了解,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已于2011年4月推出,此次为什么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 答:期权是一种选择权,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后,在未来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外汇期权相对于远期结售汇而言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例如,出口企业可选择叙做远期结汇或买入外汇看跌期权,以对未来的外币货款收入进行保值。其中,叙做远期结汇业务的好处在于,可避免外币贬值可能带来损失,提前锁定成本且无需支付费用,但同时也不得不放弃外币升值可能带来的收益;相比之下,叙做期权业务的好处在于具有灵活性,即外币贬值时可选择行权,以约定价格结汇,外币升值时则可放弃行权,以市场价格结汇,但需要提前支付较高的期权费。 2011年4月1日,国内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企业可以在银行买入期权进行汇率避险保值。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避险保值需求,此次《通知》推出了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均属于零成本期权组合业务。所谓零成本期权组合,是指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买入期权的期权费支出与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收入相互抵销,使保值的净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从而既能获得保值的灵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 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以将潜在最大损失封顶,即市场主体利用此两类业务对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进行避险保值时,无论汇率向什么方向和多大幅度的变动,均可将结汇或购汇价格锁定在一个预先设置的区间内。从这一角度看,《通知》推出上述两类业务,产品风险较低,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也符合现阶段企业和银行对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问: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是否可以卖出期权? 答:由于期权交易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买方,卖方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客户“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基于当前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2011年4月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规定客户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在此次《通知》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 问:对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一是坚持实需交易原则。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应开展必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确保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二是强调整体性原则。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从银行买入期权和向银行卖出期权是一个整体合约,避免客户“裸卖”期权。同时,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户,防止客户因净收入期权费而过度承担风险。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直接开办对客户期权组合业务,外汇局不设置新的市场准入管理。 问:外汇局对推动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继续稳步推进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 2011-11-11/safe/2011/1111/4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