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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2366987-X-2025-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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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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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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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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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 (汇发〔2025〕43号)要点解读系列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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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项举措要点解读如下:
(一)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新规实施前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遵循“四不得”要求。其中“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对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不得”: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房地产、租赁企业除外)。
新规实施后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使用限制调整为“三不得”。其主要考虑在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为此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新规实施前
银行需按季度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对于抽查金额比例有一定要求,未能充分体现不同银行风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客户的风险特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红利最大化释放。
新规实施后
银行可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更加合理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用汇环境。
(三)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难题,2023年起,国家外汇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新规实施后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能更好满足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同时,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外汇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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