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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2366987-X-2025-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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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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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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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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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 (汇发〔2025〕43号)要点解读系列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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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四项举措要点解读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新规实施前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汇入前期费用的,须先在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汇入前期费用资金。
新规实施后
境外投资者可省去登记手续,直接在银行开户汇入资金,降低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筹办环节的时间成本。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新规实施前
该项政策已在19个省(市)试点,政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更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将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再投资的便利度,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新规实施前
相关政策未明确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可否允许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允许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有效提高外资企业资金配置效率,进一步促进利润留存和循环利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即“科汇通”试点)率先于2023年9月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开展,2024年10月扩大到北京、合肥、武汉、深圳等16个地区,取得良好效果。
新规实施后
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将大大便利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允许境内科研机构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突破非企业科研机构境外汇入科研资金无法可依的难题,为推动国际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外汇局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0371-690895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分局 0371-238872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分局 0379-633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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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分局 0372-2906301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分局 0392-331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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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分局 0391-391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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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分局 0377-66099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分局 0370-6058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 0376-63920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分局 0394-8253892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分局 0396-2905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 0391-5579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