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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2366987-X-2019-00010
  • 分       类: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中国外汇》
  • 发布日期:
    2019-01-04
  • 名       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释疑
  • 文       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释疑

Q:企业的外汇贷款即将到期,能否通过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偿还或者通过借用外债偿还?

A:在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债务人可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债偿还自身以前的国内外汇贷款。

Q: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的国内外汇贷款,能否用于境外放款?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规定,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Q:我司拟收购一家境外公司股权,连同该公司向其原股东提供的贷款,合约达成后须一并支付转股对价和债权转让对价。请问我司应当如何办理该类境外投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应当如何处理?

A:境外债权收购已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你司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无需就境外债权收购另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可通过境外投资的减资、撤资等方式实现。

Q:某境内企业拟收购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内办公场所产权,而该境外公司因多年未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内没有账户,该境内企业能否直接将购房款购汇汇给境外公司?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要求,境外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由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购汇汇出。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Q:境内银行离岸部向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用于担保境外企业的借款,请问该类业务是否属于内保外贷?

A:该类业务不属于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在内保外贷签约环节的管理和统计上,境内银行离岸部视同为境外机构。

Q: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在境内其他银行的外汇贷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如是,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该类跨境担保数据?

A:该笔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29号文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Q: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的BVI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境内个人的境外股权收益是否有途径可以汇回?

A:根据目前外汇管理规定,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个人不能开展境外投资。因此,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收益无法汇至境内并结汇。

Q:境外个人以境内的人民币合法所得或人民币借款,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已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需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转股事项发生后,及时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在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境外个人以境内人民币支付涉及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具体可咨询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

Q: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否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外债资金可用于境外投资。

Q:境内企业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应如何办理业务?

A:外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至外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向中方转让的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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