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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2366987-X-2017-00027
  • 分       类:
    意见  各类社会公众  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10-16
  • 名       称:
    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郑银发[2017]80号)
  • 文       号:
    郑银发[2017]80号
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郑银发[2017]80号)

                    郑银发〔2017〕80号
  为服务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贯彻落实《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结合自身职责,提出以下支持河南自贸区发展的具体意见。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区的金融支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一)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联合相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借助银企座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自贸区内企业牵线搭桥,扩大银企合作。
  (二)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贸区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发展供应链融资和进出口贸易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投行资源,支持企业利用信托、上市融资、债务融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实现融资多样化;支持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三)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金来源;着力做好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政策宣传与产品推广,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更好的满足小微企业信贷需求。
  (四)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跨境融资余额上限由企业资本或净资产的1倍提高到2倍,扩大跨境融资空间。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再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五)支持开立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河南省内结算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发布)等规定,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六)允许办理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河南省内结算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凭收付指令为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七)支持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和鼓励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成员企业提供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并适当降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客户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
  (八)支持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所筹资金在境外使用。对于所筹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使用的,在其资金回流额上限内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九)支持境外母公司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十)支持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自贸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收支。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允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支时,可审核其电子单证,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十二)改进直接投资管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取消境内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企业可自由选择结汇时机。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和鼓励自贸区内企业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适当降低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简化账户开立和使用要求。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实施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企业在满足规定限额条件下自行借用外债。提高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运用比例,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支持和推动发展总部经济。
  (十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中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业务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便利融资租赁外汇收付。
  (十五)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代企业办理结汇。实施外债意愿结汇政策,下放银行直接办理。
  (十六)设立基石投资者专项外汇额度,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设立专项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境内企业在港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在缓解赴港上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为具备境外投资资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
  四、拓展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十七)拓展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便利跨境电商收支结算。支持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企业和个人的跨境贸易提供本外币结算服务,便利跨境电商收支结算。支持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总额限制。
  (十八)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创新本外币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监测机制,构建符合自贸区实际的本外币账户体系,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贸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十九)积极提供征信服务。配合做好“信用河南”网站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继续大力推动省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扩大非金融信息采集范围,不断丰富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征信服务,推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提升金融科技便民服务水平。完善自贸区金融集成电路(IC)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和流程优化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IC)卡行业多应用和移动金融在自贸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水平。
  五、加强金融监管
  (二十一)加强自贸区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自贸区内主体办理金融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加强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二十二)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办理自贸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义务,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十三)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严防自贸区内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十四)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搭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符合自贸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管指标,完善金融监管措施,确保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二十五)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指导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担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作,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重视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金融研究与宣传
  (二十六)推动自贸区金融研究。跟踪研究自贸区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金融发展、改革、创新等重大问题,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与省直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沟通相关研究成果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对于经过论证相对成熟的课题研究成果,牵头或与相关部门联合,推动研究成果在自贸区予以实施;争取和衔接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相关创新政策在自贸区的先行先试。
  (二十七)开展金融知识培训和宣传交流。依托河南省金融学会和中原金融大讲堂等平台,牵头或配合邀请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相关金融机构、金融院校等单位的经济金融专家,通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针对自贸区发展的金融知识培训;利用好“普惠金融一网通”平台,加强金融社会化宣传,为自贸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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