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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24-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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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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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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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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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关于开展河北省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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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河北省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
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根据“多报合一”工作部署和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现将河北省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2024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3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原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存量权益模块中登记功能停用,但FDI存量权益模块查询功能仍可使用,企业可通过查询功能查看存量权益数据。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3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三、报送时间
2023年度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按时申报登记信息。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报送“多报合一”数据。对于未按要求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按时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对于未按要求申报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主体实施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高度重视申报数据质量,重点关注易填错数据项,如“应付外方股利”、“归属外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等。对于填报错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申报期内及时更新填报错误数据。外汇局也将及时关注并加大数据质量核查力度,确保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