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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