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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5-00265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11-24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ZSD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ZSD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一、案情简介

ZSD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20122月至20132月,ZSD公司为利用银行杠杆融资,达到套取境内外利差收益的目的,先后在3家银行办理了4笔、金额折1500.15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办理业务时该公司通过变造其关联企业CD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提单,骗过银行真实性审查。检查人员通过对银行提供的提单等货权凭证材料的收集和比对,发现ZSD公司与其关联企业CD公司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时,使用了同一家货代公司出具的编号相同但内容稍有差异的提单。经过向提单载明的境内货代公司——某国际物流公司的第三方询证,证实4份提单均为虚假提单。

二、定性和处罚

ZSD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ZSD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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