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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15-00249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11-10
  • 名       称:
    外汇违规案例:YL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 文       号:
外汇违规案例:YL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逃汇案

一、案情简介

YLK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电解铜等有色金属贸易及批发业务。20118月至20121月期间,该企业为获得银行贸易融资资金,以转口贸易的名义从境外交易方进口货物3笔。YLK公司利用2家境外关联公司,通过香港银行托收全套贸易单据,包括伪造的保税仓库仓单,YLK公司在收到全套单据后则利用银行给予的美元授信额度进行支付,然后由境外转口贸易出口商将相关款项通过转口贸易进口商转回给YLK公司。该公司在20119月至20121月期间共对外付汇3笔,合计金额4468.72万美元。

二、定性和处罚

YLK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单证、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外汇资金并汇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局依法对YLK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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