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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1891-5-2015-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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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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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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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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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非法买卖外汇”的处罚种类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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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非法买卖外汇”的处罚种类及幅度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卖外汇或者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规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规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