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817390-X-2015-00172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5-12-2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 2016 1 1 日起 ,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 2016 1 1 日起 ,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 2016 1 1 日起 ,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 2016 1 1 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 2016 1 14 日前 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 2015 12 31 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 2016 1 14 日前 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 2016 1 17 日前 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 2016 1 18 日起 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 2016 1 30 日前 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 2016 7 1 日起 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 6.8.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12 4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4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