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3179129-3-2020-00016
  • 分       类:
    通知  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12-30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 文       号:
    桂汇发〔2019〕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广西区各外汇指定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

为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允许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试点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将加强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钦州、崇左市中心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国际收支外汇业务      0771-6111351

          经常项目收支外汇业务  0771-6111201

          资本项目收支外汇业务  0771-6111213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191223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3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