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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20-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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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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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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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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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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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粤汇发[2020]18号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市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不含深圳市)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现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有关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0-8188294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