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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20-00111
  • 分       类: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4-17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
  • 文       号:
    粤汇发[2020]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州地区、深圳地区各银行: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六、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七、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八、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19〕21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系电话:020-81883195,818829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系电话:0755-25590240-811,22192853。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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