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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8-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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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意见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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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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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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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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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粤汇发[2018]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及广东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部署,进一步提升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创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跨境资金流动,大力支持贸易投融资活动开展
(一)充分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在维持现有企业业务办理手续不变的前提下,为银行提供贸易真实性信息查询渠道。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核验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可免于核验。
(二)进一步便利贸易资金流动。支持银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允许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促进贸易进出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在保障交易真实合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相关业务办理。
(三)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允许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取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境内结汇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进一步简化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加强企业“走出去”政策宣传,探索推进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五)鼓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提升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的能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创新业务管理方式,有效激发新兴产业发展活力
(六)扶持贸易新业态稳健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支付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后,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七)促进个人贸易资金周转。鼓励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简化个人贸易结算单证,个体工商户可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在银行办理贸易结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不占用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八)探索建立符合新业态发展的外汇监管框架。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汇市场环境。支持银行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对接。对已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已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的市场采购经营者,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审核其货物贸易相关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银行可凭平台内交易信息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业务,市场主体可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九)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推动重大平台建设
(十)加快推进广东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深入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文印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宣讲政策,进一步推进广东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试点,帮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十一)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支持境内机构以辖内资产交易平台为依托跨境转让银行不良资产,降低境内银行系统风险,进一步提升广东金融要素平台对外开放水平。因试点业务形成的外债,不纳入资产交易平台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十二)便利原油等商品期货交易。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广东省内期货公司开展原油等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保税实物交割,可凭交易所会员证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十三)深入开展“落实十九大精神,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积极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跨境金融问题。指导银行为企业提供灵活、便利的金融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内容更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
(十四)便利企业获取外汇业务数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联机接口方式实现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货物贸易业务系统的直接对接,方便企业全面掌握自身资金流和货物流数据并批量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等业务,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十五)加强市场主体汇率风险教育。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增强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综合运用各类外汇市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
(十六)鼓励银行开展外汇产品创新。允许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便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高效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十七)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外汇管理政策、产品及服务的知晓面,推动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改革创新、分享政策红利。加大与海关、商务、税务、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安全高效规范的外贸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展业自律,履行“三反”义务。金融机构要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避税等审核义务。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觉遵守外汇业务自律公约和展业规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十九)综合提升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具体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充分识别和评估外汇业务风险,积极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加强内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确保外汇业务合规办理。
(二十)合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继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不断推进“交易可溯、资金可查、责任可究、风险可控”的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长臂统计监测和穿透式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将上述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