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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8-00025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2-01
  • 名       称: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答
  • 文       号: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答

    2015年12月21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5〕167号印发,以下简称2015年版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试验区)发展,积极探索在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创新,2018年1月2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2018年版实施细则)。相较于2015年版实施细则,2018年版实施细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或调整。  

    一、关于区内业务主体的义务方面  

    2018年版实施细则明确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二、关于经常项目业务方面  

    2018年版实施细则明确了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在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同时,进一步规定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三、关于资本项目业务方面  

    2018年版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可以办理结汇。进一步明确承租人办理租金购付汇需提交的资料,以及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四、关于外汇市场业务方面  

2018年版实施细则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通过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结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按规定为区内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五、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面  

    2018年版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六、关于监管要求方面  

    2018年版实施细则对外汇局依法监管试验区相关业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等职责进行明确。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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