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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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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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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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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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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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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问:A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货物,购货合同上注明该笔交易使用欧元结算,其进口金额为119753.6欧元(折算163787美金)。A公司先后两次付汇,合计付汇金额为119754欧元(折算164811.44美金)。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做差额报告?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在该笔交易中,A公司对外付款的金额差异主要是由于汇率差异导致的,由于金额不大,不影响总量差额情况,可不做差额报告。对于其他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情形,如果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大,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