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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7-00155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9-14
  • 名       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登记、账户及汇兑管理(一)
  •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登记、账户及汇兑管理(一)

    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外债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外债统计。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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