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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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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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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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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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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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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四)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要求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外债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在9号文政策框架下,企业自主借用外债更加便利,而且规模(净资产2倍)也比较宽松,因此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