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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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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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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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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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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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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一)
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