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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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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银行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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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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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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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外汇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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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一、哪些境外投资者需要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在12号文发布以前已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其结算代理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补办登记,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12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补办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不论境外投资者以何币种汇入资金,均需要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是否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占用QFII/RQFII额度的,因外汇局已经为其QFII/RQFII投资办理了外汇登记,其结算代理人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登记,否则会导致重复统计。
四、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和以产品方式备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时有何区别?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发行的产品均可办理备案。如果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机构方式登记;如果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产品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产品方式登记。简单地说,上海总部的备案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近日,外汇局已经在相关协议登记的页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备案类型”数据项,历史数据默认为“机构”,请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结算代理人尽快将该项数据按实际情况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