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7-00063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5-08
  • 名       称:
    经常项目-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四)
  • 文       号:
经常项目-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四)

问:银行对于高频率、大规模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应该如何履行真实性审查等职责?外汇局就贸易融资业务对银行拥有哪些监管方式?

答: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银行自身应坚决杜绝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对于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融资期限较长等类型的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都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可根据掌握的信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贸易背景。

外汇局可对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开展重点监测,并通过抽查银行业务资料、约谈业务负责人等方式,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将进一步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银行异常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7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