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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6-00129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0-28
  • 名       称:
    广东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缓解广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 文       号:
广东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缓解广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为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作,规范企业跨境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广东自贸区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一、外汇管理新政策特点

是本外币一体化。新政不仅实现了监管部门的统一,打破了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分别管理人民币跨境融资和外币跨境融资的分工,而且实现了币种一体化管理,企业无论是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还是外币资金,都统一到外汇局备案即可,从而真正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业务办理流程。

二是中外资同待遇。新政的实施拉平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的门槛。在过去外债管理办法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注差”(投资总额减去注册资本总额)模式借入外债,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则需要外汇局或发改委相关部门审批,无法便捷地从境外融入资金。在现行政策下,统一了企业跨境融资额度的管理方式,境内企业均可在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三是长短期自主选。在过去外债管理办法中,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需由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中长期外债需由发改委相关部门审批。在现行政策下,若境内企业选择按宏观审慎管理模式进行跨境融资,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融资需求自主安排期限长短,无论是中长期跨境融资还是短期跨境融资统一到外汇局备案,极大提高境内企业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便利性。

四是手续简用途广。新政大幅简化了银企业务办理流程。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不再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实行跨境融资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为事后备案。同时,拓宽了企业外债资金用途。随着配套改革措施的推进,企业外债资金实现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行安排结汇时点,并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企业外债资金用途。如广州某大型基建企业利用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将3亿美元外汇外债资金办理提前结汇(按照原有政策,需根据工程进度逐步结汇),既满足了该公司业务需求,使其避免因汇率变动出现工程款支付资金缺口,也因提前结汇带来了近1000万元人民币的汇兑收益。

是境内外渠道宽。新政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该项政策为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辟融资新渠道,方便当地银企直接引入境外更为优惠的资金,打通境内外两个融资市场,助力地方经济建设。同时,提高了企业跨境融资的自主性,企业可直接融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提升了企业融资效率,有效改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例如,广东一家中等规模的木制品公司,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于6月向境外银行借入51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融资利率价差约为0.5%,为企业节约成本25.5万元人民币。

二、新政策推广实施情况

2016年4月,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先后有3家企业办理了全口径跨境融资签约备案业务,有4家企业办理了跨境融资资金意愿结汇业务,标志着两项改革新政成功落地。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于2016年5月3日、6月9日起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等两项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至此,自贸区外的广东企业也可以享受原自贸区内企业才能享受的政策红利。

为确保两项新政策有效落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多措并举,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截至2016年8月底,共举办了72场次政策宣讲,培训人数近8500人,从政策出台背景、意义、内容及业务操作要求等向参训人员做了详细的讲解,对存疑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深入50多家重点企业以及重点银行开展政策宣讲。此外,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自行开发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计算及业务汇总分析程序,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表格,规范业务审核资料及业务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截至2016年8月,广东省(不含深圳)共办理了113笔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签约备案业务,备案金额累计折合10.3亿美元,合计办理外债资金意愿结汇3.3亿美元。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在充分调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作为、积极创新,不断探索便利企业的改革措施,为广东经济金融发展营造更便利的外汇管理环境。

 

 

知识链接:改革政策内容

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活动。

2、 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

3、 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

4、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汇率变动等因素,自主选择结汇或保留外汇,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增强资金管理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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