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4-00008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4-11-24
  • 名       称:
    广州南沙新区和珠海横琴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试点
  • 文       号:
广州南沙新区和珠海横琴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试点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经过努力争取,我分局辖内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获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总局”)批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享受与中国(上海)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资本金结汇政策,并成为唯一同时获批两个试点区域的分局,对于广东省申请粤港澳自贸区、打造珠三角金融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申请试点政策背景

按照原有外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每一笔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向银行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凭证后方可办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主选择结汇时机,在人民币汇率波动,特别是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引致外汇资本金汇率损失。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分局经过认真研究和风险评估,认为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和跨境人民币替代效应的逐渐显现,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了抵御汇率风险和自由选择投资币种的自主意识和自身条件,可以在南沙新区和横琴新区实施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并最终取得总局批准。

二、试点政策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地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将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二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地区内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三是简化银行办理企业结汇资金支付审核。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试点政策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汇兑损失,满足企业灵活使用本外币资金的真实性需求,便利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对于广东省促进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积极申请粤港澳自贸区以及打造珠三角金融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试点业务获批后,我分局积极做好试点政策开展的各项工作。一是制定细化操作指引。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政策配套工作,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要求,明确相关业务办理规范。二是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积极向区内相关主体宣传、讲解试点政策内容和相关要求,特别是加强对区内银行的政策培训,保证试点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全面摸清底数。对南沙新区、横琴新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外汇资本金存量和增量进行统计,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加强事后核查和风险预警。密切关注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过各个业务系统监控业务办理合规性和资金变动趋势,及时管控业务风险。试点业务自2014年8月4日正式实施后,进展顺利,截至2014年10月末,辖内银行为试点地区18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意愿结汇试点业务,意愿结汇总金额近3000万美元。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7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