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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3-00007
  • 分       类:
    通知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3-02-16
  • 名       称:
    (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
(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辖内外币代兑机构不断改善外币兑换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随着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机构数量逐步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外币兑换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稳步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各外币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应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人员培训、兑换业务管理、监督和业务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为及时掌握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信息情况,广州地区各授权银行应每月填写《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三、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市支局,下同)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属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外币代兑机构的情况。      
    四、外汇局各中心支局除每月负责统计填报附件1表格内容外,对于新增的外币代兑机构,还应填写《银行新增外币代兑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两份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数据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287957;传真电话:020-83288033。      
   

附件1: 粤汇发[2010]9号附件1

附件2: 粤汇发[2010]9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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