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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18-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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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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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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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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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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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包括福建省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九类:
(一)机构职能:福建省分局在职局领导姓名、职务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三)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等;
(五)业务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六)信息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相关指引及制度;
(七)特色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八)公众交流: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
2、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4、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其它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机构进行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1-87846947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
邮政编码:350003
六、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