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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3320858-7-2024-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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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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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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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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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2024年資本項目外匯政策問答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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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1. 境外放款期限屆滿後如需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多長時間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2.4.4.2第二條,境外放款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2. 成立不足1年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可以做放款業務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2.4.4.1第1條,依法註冊成立1年以上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可向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境外企業放款。
3. 境外放款利率發生變更後需要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變更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2.4.4.2第1條,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或原放款協議發生變化(如利率調整、期限變更等)的,需辦理變更登記。
4.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什麼原則管理?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3.3.4.1第八條,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4倍;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美元的,其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6倍。
5. 境外債權人將該筆債權轉為股權的,非銀行債務人應按照什麼順序辦理後續業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3.4.4第十條,境外債權人將該筆債權轉為股權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先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然後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還本付息登記及外債註銷(變更)登記,再到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資訊登記(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