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43320858-7-2019-00009
  • 分       類:
  • 來       源:
    中國外匯
  • 發布日期:
    2019-01-12
  • 名       稱:
    外匯業務問答(十二)
  • 文       號:
外匯業務問答(十二)

  問:如果企業在a銀行開戶時已經建立了《單位基本情況表》,那麼在b銀行再開一個賬戶辦理涉外收付款時還需要重新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嗎?

  答: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企業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存在,且外匯局已經審核通過了其在a銀行填報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則其在b銀行開戶時只需要b銀行確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訊是否準確,並將企業的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補充錄入即可。如果b銀行審核後發現《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組織機構代碼等關鍵要素在a銀行填報的不準確,或是與企業提供給b銀行的資訊不一致,則在補充錄入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的同時,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報送到b銀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由該外匯局轉到企業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並由後者在收到材料後的兩個工作日進行修改。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27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