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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3320858-7-2019-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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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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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中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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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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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外匯業務問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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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業務問答(十二)
問:如果企業在a銀行開戶時已經建立了《單位基本情況表》,那麼在b銀行再開一個賬戶辦理涉外收付款時還需要重新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嗎?
答: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企業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存在,且外匯局已經審核通過了其在a銀行填報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則其在b銀行開戶時只需要b銀行確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訊是否準確,並將企業的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補充錄入即可。如果b銀行審核後發現《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組織機構代碼等關鍵要素在a銀行填報的不準確,或是與企業提供給b銀行的資訊不一致,則在補充錄入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的同時,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報送到b銀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由該外匯局轉到企業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並由後者在收到材料後的兩個工作日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