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所有的人民幣交易都需要做申報嗎?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如果是境內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時不用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此外,如果符合《實施細則》第八條,即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個人項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幣及外幣),也可免於申報,但境內的非居民個人與境外(個人和企業)的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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