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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4-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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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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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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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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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2024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問答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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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2024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問答案例(七)
間接申報中境內承包方未在項目所在地設立法人、分支機構及項目辦公室等實體,且未將該工程委託給其他機構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報。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
一是由境內承包方從第三國/工程所在地採購設備、物資用於境外項目建設的支出款,實質為境外建設投入,申報在“224010-境外建設”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二是境內承包方在我國採購設備、物資出口,收到境外工程發包方匯入的設備、物資款項,根據海關報關或備案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未設境外實體承包工程出口”字樣。
三是除境內採購設備物資獲得收入外,境內承包方從境外發包方獲得的工程收入款應申報在“224010-境外建設”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註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