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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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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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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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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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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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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七)
间接申报中境内承包方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
一是由境内承包方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支出款,实质为境外建设投入,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二是境内承包方在我国采购设备、物资出口,收到境外工程发包方汇入的设备、物资款项,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未设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三是除境内采购设备物资获得收入外,境内承包方从境外发包方获得的工程收入款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