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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5574632-7-2023-0161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7-0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的通知
  • 文       號:
    深外管〔2023〕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的通知

市各銀行:

持續推進資本項目重點領域改革,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集團資金歸集使用,支援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決定在全市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試點,支援前海、河套片區以及深圳市內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极參与。現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深外管〔2023〕16號)印發。

附件:《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深外管〔2023〕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

 

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便利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跨國公司是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主辦企業,是指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數據報送、情況反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公司。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成員企業,是指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分公司以及與主辦企業無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但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視同為成員企業。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通過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的業務,包括開展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四條 跨國公司可以選擇主辦企業所在地省級/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作為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第二章 業務備案及變更

 

第五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億元人民幣。

如主辦企業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3.5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1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規行為)。

(六)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 B、C 類,所在地外匯局將通知跨國公司變更主辦企業並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其他成員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 B、C 類,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並參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七)境外成員企業如為境內企業投資設立,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第六條 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作為跨國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並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內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為原客戶辦理原有類別業務。

第七條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為申請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情況、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況、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成員企業境外投資合規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見附 1);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案(若註冊檔案為非中文,則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案(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7.主辦企業委託合作銀行辦理委託授權書(如有)。

以上第 2 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複印件。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境外放款額度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境外放款額度,並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複印件。

3.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主辦企業申請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與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

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專項材料存在不清晰不準確情況需要對其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所在地外匯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請材料或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八條 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相關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見附 2)。

第九條 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資本項目變更、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合作銀行,同時提交原備案通知書複印件、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企業申請事項,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辦理變更。

第十條 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辦理期間,擬對第九條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整的,主辦企業應在調整前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一)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合作銀行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原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等);

2.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

3.主辦企業與變更後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二)主辦企業、業務種類、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項下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變更的,應照第七條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材料。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為申請人提交。

第十一條 主辦企業應在收到備案通知書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並實際辦理資金池業務。

第十二條 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書和原備案通知書原件,申請書應寫明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第三章 外債額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第十四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Σ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外債餘額+Σ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

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調節。

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外債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外債業務。

第十五條 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借入外債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外債賬戶辦理。

第十六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第四章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

第十八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Σ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歸集比例)*境外放款槓桿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Σ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子。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

境外放款槓桿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按境外放款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境外放款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境外放款槓桿率、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和幣種轉換因子進行調節。

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境外放款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第十九條 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放款人集中進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向境外放款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境外放款專戶辦理。

第二十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第五章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通過主辦企業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代理境內成員企業辦理經常項目收支。

經常項目軋差淨額結算是指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集中核算其境內外成員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應收應付資金,合并一定時期內收付交易為單筆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則上每個自然月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次。

境內成員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不得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應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為主辦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第二十三條 跨國公司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停辦後30日內告知合作銀行,並自行或委託合作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第六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主辦企業可持備案通知書,在經備案的合作銀行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

跨國公司可以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外成員企業,在經備案的合作銀行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NRA)賬戶,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

第二十五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可以是多幣種(含人民幣)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但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國內資金主賬戶允許日間及隔夜透支;透支資金只能用於對外支付,收到資金後應優先償還透支款。

第二十六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收支範圍如下:

(一)收入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入;

2.境內成員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不參與歸集的人民幣外債資金存放賬戶除外)、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入;

3.集中額度內從境外融入的外債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購匯存入(經常項目項下對外支付購匯所得資金、購匯境外放款或償還外債資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辦企業其它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收入;

7.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外,跨國公司境內成員企業向境記憶體款性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貸款不得進入國內資金主賬戶(用於償還外債、境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範圍

1.境內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支出;

2.向境內成員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經常項目賬戶、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划出;

3.集中額度內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償還的外債本息;

4.結匯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納存款準備金;

7.同一主辦企業其它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劃轉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二十七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歸集的外債項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第二十八條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況下,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賬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賬戶直接下撥至成員企業國內外匯貸款賬戶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九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使用應符合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賬戶歸集的資本項目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成員企業)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及非自用房地產。

第三十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與境外經常項目收付以及結售匯,包括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由合作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銀行應當要求主辦企業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紙質或電子稅務備案表。

主辦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應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通過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企業端)進行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

銀行、主辦企業應當分別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第三十一條 國內資金主賬戶可集中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放款項下結售匯。

境內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產變現賬戶資金),以及主辦企業在經備案的集中額度內融入的外幣外債資金和收回的外幣境外放款本息,在國內資金主賬戶內可以按照意願結匯方式或支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況下,可由主辦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再劃入成員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相關業務應遵守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和資金用途等方面的規定。

境內成員企業、主辦企業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購匯業務。

第三十 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含外匯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使用時,可在承諾相關交易真實合規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銀行辦理,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主辦企業應當分別留存充分證明且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對資金池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第三十 主辦企業應認真按照本規定及備案通知書內容開展業務。

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通過境內銀行融入和償還外債資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資金、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時,應嚴格按照現行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報送相關賬戶資訊。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或指定申報主體的,還應當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

第三十五條 合作銀行在為跨國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時,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

三十六 合作銀行應與跨國公司聯合制定資金池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操作流程、內控制度、組織架構、系統建設、風險防控措施、數據監測方式以及技術服務保障方案等內容,並留存備查。

三十七 合作銀行應認真履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 數據報送義務,及時、完整、準確地向RCPMIS報送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基礎資訊、跨境收支(本外幣)賬戶及餘額等相關資訊,並留存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2年備查。

合作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相關賬戶資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內資金劃轉、結售匯等數據,審核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協助做非現場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第三十八條 跨國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建立資金池業務風險評估工作機制,採取下列措施確保管理職責履行

(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具體情節,對風險較高的跨國公司和合作銀行進行約談、發放風險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強化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充分利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分析系統和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等,建立參與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名單,全面分析資金池業務相關涉外收付款、結售匯及賬戶管理等情況,加強對相關業務的跟蹤分析監測。

(三)做好銀行、企業業務指導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滿足企業合法合理需求,督促銀行建立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保障。必要時,可要求主辦企業對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合規性等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 跨國公司和合作銀行未按本規定、外匯管理和跨境人民幣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池業務的,由所在地人民銀行、外匯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原則上不得重複申請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備案。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際收支形勢及業務開展情況,對本規定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2.國家外匯管理局××局(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關

於××公司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

案通知書(參考樣式)

 


附1

 

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辦理確認書

 

本單位已知曉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及相關要求,仔細閱讀本確認書告知和提示的本單位義務以及外匯局監管要求。承諾將:

一、依法合規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在滿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規定的便利措施辦理相關業務的權利:簽署本確認書,嚴格按照要求辦理業務,合規經營等。

二、按外匯局、人民銀行政策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業務數據;不使用虛假合同或者構造交易辦理業務,接受並配合外匯局對本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單證資料。

三、理解並接受外匯局、人民銀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政策和業務進行適時調整。遵守外匯局、人民銀行關於外債和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槓桿率調整要求。自行承擔由於外匯局、人民銀行調整政策以及本單位違規行為而引起的相關損失。違反政策及相關要求的,接受外匯局、人民銀行依法實施的包括行政處罰、暫停或終止業務、對外公布相關處罰決定等在內的處理措施。

四、本確認書適用於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本確認書未盡事項,按照有關外匯和人民幣管理法規規定執行。

五、本確認書適用於本單位及所屬成員單位,自簽署時生效。本單位將認真學習並遵守相關政策及要求,積極支援配合外匯局、人民銀行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管理。

 

企業(公章):                    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外匯局、人民銀行依法制定本確認書,提示企業、銀行在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企業、銀行簽署本確認書並認真執行,享有按照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便利措施辦理相關業務的權利。

外匯局、人民銀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等具體情況,制定、調整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並依法予以告知。

外匯局、人民銀行依法對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銀行違規行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附2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

關於××公司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

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

××〔20×××

 

××公司

你公司《關於××公司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申請》(××字××××號)收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號)和××等規定,同意對××公司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予以備案。

同意你公司作為××公司(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含××家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成員企業,名單見附件),開展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經常項目資金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你公司可集中調配的外債額度××億元人民幣;可集中調配的境外放款額度××億元人民幣。

(其他需備案或特別關注、說明的事項)。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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