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45574632-7-2022-0072
-
- 分 類:
- 公告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22-04-08
-
-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指南
-
- 文 號: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提高外匯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等規定,特編製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指南所稱政府資訊是指深圳市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可以對外公開的資訊。具體如下:
1.機構資訊:深圳市分局在職局領導的姓名、職務資訊,深圳市分局機構職能、內設機構、辦公時間、通信地址、聯繫方式等。
2.工作動態:外匯管理要聞、工作動態及其他新聞類資訊;
3.政策法規:外匯管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
4.行政許可及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辦理的有關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材料要求及辦理結果等。
5.行政處罰情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及程序,以及深圳市分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6.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指引等。
7.應急管理資訊:應急管理工作應予以公開的資訊。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外匯管理政府資訊。
(二)資訊編排體系
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由以下核心元數據構成:資訊名稱、索引號、資訊類別、資訊來源、發布日期、發文字型大小、資訊正文。
1.資訊名稱,即資訊標題。
2.索引號,為一組18位的編碼,由深圳市分局代碼、年份代碼、資訊流水號共計18位字元組成,具體表現形式為:
(1)深圳市分局代碼45574632-7,為9位字元;
(2)年份代碼,為資訊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元;
(3)資訊流水號,共5位字元。
3.資訊類別,包括體裁、主題、服務對象3個維度的分類項。
4.資訊來源,主要為深圳市分局。
5.發布日期,為資訊形成的日期,與資訊名稱對應,用8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2021年2月21日用2021-02-21表示。
6.發文字型大小,主要指政策法規的文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如:深外管〔2021〕25號。
7.資訊正文,即開啟具體資訊頁面時顯示的主體內容。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深圳市分局將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開形式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深圳市分局子網站
(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
2.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或其他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4.機關對外服務場所的公告欄、公開欄等;
5.其他便於公眾獲取資訊的方式。
(五)資訊獲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深圳市分局子網站以及公布的其他渠道獲取。為便利查找資訊,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深圳市分局子網站搜索功能或“資訊公開”欄目可供參考使用。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獲取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資訊的方式、途徑等,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複印件。
(一)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電子郵件可發送至whzhc@sz.pbc.gov.cn),並請在信封、傳真或郵件上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向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
深圳市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有關依申請公開的內容,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指引》。
三、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聯繫方式
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同時也是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受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匯綜合處
通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6號,(郵遞區號:518001)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0755-25841865
傳真號碼:0755-25191853
四、監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來電、來信來函等方式向深圳市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深圳市分局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為更好地提供服務,本指南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