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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240718-9-2017-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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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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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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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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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9)——轉讓信用證和代開信用證怎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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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9)——轉讓信用證和代開信用證怎麼申報?
對於可轉讓信用證,由轉讓人全額收取貨款後再向受讓人劃撥的,應由轉讓人進行全額申報;由銀行直接將款項分別劃入轉讓人和受讓人賬戶的,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進行間接申報,具體應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對於境內一家銀行(A)委託境內另一家銀行(B)對外開立信用證的情況,申報主體應當在代理開證行(B)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時,通過其委託開證行(原始經辦行A)辦理間接申報。代開保函、保付加簽等貿易融資業務參照代開信用證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