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108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5-05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9)——轉讓信用證和代開信用證怎麼申報?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9)——轉讓信用證和代開信用證怎麼申報?

對於可轉讓信用證,由轉讓人全額收取貨款後再向受讓人劃撥的,應由轉讓人進行全額申報;由銀行直接將款項分別劃入轉讓人和受讓人賬戶的,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進行間接申報,具體應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對於境內一家銀行(A)委託境內另一家銀行(B)對外開立信用證的情況,申報主體應當在代理開證行(B)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時,通過其委託開證行(原始經辦行A)辦理間接申報。代開保函、保付加簽等貿易融資業務參照代開信用證進行申報。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2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