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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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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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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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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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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9)——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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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9)——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怎么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对于境内一家银行(A)委托境内另一家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委托开证行(原始经办行A)办理间接申报。代开保函、保付加签等贸易融资业务参照代开信用证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