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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108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5-05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9)——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怎么申报?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9)——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怎么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对于境内一家银行(A)委托境内另一家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委托开证行(原始经办行A)办理间接申报。代开保函、保付加签等贸易融资业务参照代开信用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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