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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098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4-21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3)——通過境內交易所進行涉外交易怎樣申報?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3)——通過境內交易所進行涉外交易怎樣申報?

1.場內清算模式下現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場內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將交易資金通過交易所賬戶與居民交易商完成清算。該模式下,交易所應作為申報主體,在與非居民交易商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申報,並按照資金擬進行的交易選擇相應交易編碼,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522-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等項下。

2.場外清算模式下現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場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資金不通過交易所賬戶進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雙方自行清算。該模式下,相關居民交易商應作為申報主體,在與非居民交易商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申報,並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522-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等項下。

3.期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期貨交易所涉外交易主要指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等非居民通過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該模式下,交易所應作為申報主體,在與非居民交易商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申報。並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如買賣期貨合約,則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如交割基礎標的,則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522-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等項下。

4.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費用等非清算資金時,交易所應作為申報主體,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申報,如現貨交易傭金申報在“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如為期貨合約交易傭金,申報在“226000-金融服務”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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