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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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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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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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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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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3)——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交易怎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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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1.场内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场内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将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账户与居民交易商完成清算。该模式下,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资金拟进行的交易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项下。
2.场外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场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不通过交易所账户进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双方自行清算。该模式下,相关居民交易商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项下。
3.期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期货交易所涉外交易主要指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等非居民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该模式下,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如买卖期货合约,则申报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如交割基础标的,则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项下。
4.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等非清算资金时,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如现货交易佣金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如为期货合约交易佣金,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