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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7-00095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4-21
  • 名       稱: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0)——間接申報的範圍和要求是什麼?
  • 文       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110)——間接申報的範圍和要求是什麼?

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印發,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間接申報的範圍包括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除銀行黃金進出口外,銀行自身發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無需進行間接申報。具體申報要求包括:

1.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半形大寫英文字元)字樣。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非居民發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項,由境內居民分別按照其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居民發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項,由境內居民分別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付款人/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為境外居民境外賬戶開戶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

2.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與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半形大寫英文字元)字樣,並代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付款人/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為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

(1)境內銀行在為境內非居民機構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應當為其境內非居民機構客戶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將《單位基本情況表》資訊通過系統報送給國家外匯管理局。

(2)境內銀行應將《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通過系統報送給國家外匯管理局,無需填寫和列印相關紙質憑證。

(3)除有特殊規定外,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質統一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註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3.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項,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N)”(半形大寫英文字元)字樣,境內居民應分別按照其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

當境內居民從境內非居民收款時,為便於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並通知境內居民及時辦理申報,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其非居民客戶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在付款報文的附言中註明“NonResident”字樣。境內收款銀行收到上述來自境內非居民的款項時,應當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辦理間接申報。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支付的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註明“收到境內非居民款項”字樣。

當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時,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就收款人情況詢問境內居民,以便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非居民。如對方收款人為非居民,則應當要求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註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4.“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款業務的非中國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機構和個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辦理收付款業務的中國居民。

5.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涉外收付款,應根據真實交易性質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不考慮業務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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